最低评标价法与综合评标法有哪些不同?区别有哪些?下面是
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最低评标价法与综合评标法对比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一、运用范围
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主要适用于通用设备,技术成熟,技术简单或有同一技术性能,市场价格差别不大的项目。
最低评标价法是在投标文件的技术和商务内容能够满足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前提下,对投标报价和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因素进行货币量化折算后,经评审的投标价格由低到高依次排名作为
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技术较为复杂,管理和实施能力要求较高的项目。
综合评估法要求投标人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
综合评估的经济、技术和商务等各项指标设定的权重,要根据不同项目的技术和管理要求,设置科学合理的分值权重比。
二、资格条件
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的资格、资质等条件采取“符合——合格,通过”或者“不符合——淘汰“的做法,不再单独评分。
综合评标法
综合评标法一般给出资格、资质条件一定的分数。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得分对各投标人进行排名,综合得分相同的,价格得分最高者优先,价格得分相同的,技术得分高者优先,还相同的依照商务、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依次类推。
三、优势分析
最低评标价法
(1)有利于较大程度节约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
(2)遏止腐败现象,规范市场行为;
(3)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
(4)国际市场的竞争方式主要是最低评标价法,此评标方法更利于与国际接轨。
综合评标法
(1)引入权值的概念,评标结果更具科学性;
(2)有利于发挥评标专家的作用;
(3)有效防止压低价的不正当竞争。
四、弊端分析
最低评标价法
(1)评标价格最低,并不能保证服务和质量最优;
(2)投标方会对投标有所顾虑;
(3)成本价不易界定,是最低评标价法受到质疑的核心问题。
综合评标法
(1)评标因素及权值难以合理界定;
(2)评标专家不适应,由于专家组成员属临时抽调性质,在短时间内让他们充分熟悉被评项目资料,全面正确掌握评价因素及其权值,有一定的困难;
(3)赋予了评委较大的权力,由于评委的业务水平不尽相同,如果对评委没有有效的约束,就有可能出现“人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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