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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2016-02-23

辽宁采购招标网隶属于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是辽宁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辽宁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基本概况: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1号)的精神,经省编办同意,辽宁省招标投标协调管理办公室于2005年3月正式挂牌。

为了做好本地区建筑企业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相关办法,制定了相关的管理措施,其中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内容包括: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相关内容,其中罚则的内容如下: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 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三) 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四)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五)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六) 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七) 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八)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九)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十)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 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三)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显失公正行为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条  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站:

辽宁采购招标网联系方式:024-86892394

辽宁采购招标网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2号

辽宁采购招标网邮箱:lntb@lndp.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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