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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附则

发布时间:2016-08-31

鲁班乐标小编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附则这一内容的详细介绍。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公路路产赔偿或者补偿的具体标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公路工程造价定额标准制定。收取赔偿费、补偿费的,应当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收取的赔偿费、补偿费,应当专项用于公路路产的恢复和公路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或者截留。

第五十七条 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由相关城市人民政府提出,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因公路改道,原公路丧失通行功能报废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公路所占用土地移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并符合公路技术标准的村道的路政管理,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按照本条例对乡道的规定执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1996年11月12日发布的《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鲁班乐标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附则内容的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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