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本市新建和既有居住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且单位工程集热器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按照相关规定,向区县住房和城乡(市)建设委申报,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按照北京市有关太阳能热水系统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项目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或区县住房和城乡(市)建设委员会申请中央财政的资金补助。
第三十五条本市定期发布《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产品目录》,指导建设工程选购。
本市由财政资金投资或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的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项目,应当采购《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其他建设项目鼓励选用该目录中的产品。
《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产品目录》的申报、审核及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三十六条对在民用建筑领域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市节能减排奖励范围。
将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情况作为绿色建筑标识与各类优秀工程评选的重要指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