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参考者的行为进行监控和督导。它以工程建设活动为对象,以政令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合同为依据,以规范建设行为,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从监理的过程来看,它既可以包括项目评估、决策的监理,又可以包括项目实施阶段和保修期的监理。其任务是从组织和管理的角度来采取措施,以期达到合理地进行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和进度控制。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的授权,进行进度、投资和质量控制,而质量控制是监理工作的中心内容,其主要任务是:审查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审查设计变更;审查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施工措施和度汛方案等;检查用于工程的设备、材料和构配件的质量,审查试验报告和质量说明书;采取旁站、巡视或平行试验等形式对施工工序和过程的质量进行监控;签发工序、单元、分部工程验收合格证;核实工程量,签发工程付款凭证,审查工程结算;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履行承包合同,调解合同双方的争议;督促整理承包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协助业主搞好各阶段的工程验收和主持竣工初验工作,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等。对所有单元工程(对于分工序的单元工程,应为工序工程)的施工,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后,填写单元工程报验单,并附上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和必要的试验报告单;属隐蔽工程的,应报隐蔽工程验收报验单。
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对每一个单元(工序)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签发单元(工序)
工程合格认可单,方可进行下一单元(工序)的施工。如不合格,下达监理通知书
给施工单位,并指明整改项目。凡整改的项目,整改的结果应反馈给监理单位。
对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单元(工序)工程,不予认可,不签发付款凭证。对质量可疑的部位,监理工程师可以要求进行抽检,要求施工单位对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部位进行返工或修补。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控制,有一套完整的、严密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控制程序和方法,构成了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控制体系,是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强化工作质量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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