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6年8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发布以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制已实施有十几年了,仍有相当一部分同志对工程监理的含义及业务对象认识模糊,甚至错误,在此谈几点自己的见解,供同行参考。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含义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及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条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给出了确切的定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同时该规定第四条也明确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也就是平时所指的四控(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控制)、二管(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协调有关各方关系)。这样我们就首先清楚了一个问题: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管理行为。监一般是指从旁监视、督促的意思,是一项目的性很明确的具体行为,将其意思进一步延伸,它有视察、检查、评价、控制等,从旁纠偏,督促目标实现的含义。理有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指条理、准则,二是指管理、整理的意思。综上所述,监理的含义是指:由一个执行机构或执行者,依据一定的准则,对某一行为的有关主题进行督察、监控和评价,守理者不问,违理者必究;同时这个执行机构或执行者还要采取组织、指挥、协调和疏导等措施,协助有关人员更准确、更完整、更合理地达到预期目标。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对象监理是一种管理行为,水利工程建设的承发包实质上就是一种交换关系,一种商品交换。工程是商品,工程承包商将生产出来的商品(工程)向项目法人换取货币(工程款)。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就是为使这一商品交换得以顺利成交而依据工程建设合同进行的必要管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业务对象就应是明确、落实和协调工程这种商品交换中双方的义务、权利,以达到搞好工程建设和使工程建设方获得合理回报的目的。而监理的业务对象之一就是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监督双方确保这种义务、权利的实现。3技术与监理的关系技术是生产力,它的应用是包含在整个商品生产过程之中,是构成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组成部分。工程建设监理者不是工程这一商品的生产者,也不是工程技术的应用者,而应协助项目法人(发包方)合理选择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在施工过程中(商品生产过程)从工程承发包这一商品交换双方约定的质量、工期、价格的目标出发,来进行合同管理,监督审查工程承包商(商品生产者)所应用的技术,是否能使工程这一商品达到预期的目标。当其所应用的技术达不到双方约定的目标时,工程监理者可要求工程承包商(商品生产者)改进其应用的技术。如其所应用的技术能够达到双方约定的目标,则监理者可批准其使用。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内涵合同是一种契约。就其内容来说,主要是确定合同双方的义务、责任和权利的。因此可以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主要对象与合同的内容是一致的,也就是我们平日所说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是四控二管一协调。三控的目标就是合同管理的目标(质量、工期和投资),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实际上是合同管理的手段。合同的特点是通过合同双方的充分协商而自愿对自己的责作出承诺以及对对方的权利作出承认。因此,这就有利于提高双方履行自己的责的意愿和对对方权利的尊重。由此来说,合同又是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必须利用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反过来说,如果没有合同管理单位的协助,一些业主制订与签署的合同的义务、责任和权利就可能不齐全;如果没有第三方的监督与协调,合同约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利也就不一定能得到全面而充分地履行,合同的修改与变更就会遇到较多的困难;如果没有第三方作为公正的调解人,合同纠纷也就难以解决。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建管[2006]28号)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也就很难实施合同制。计划经济年代许多合同流于形式而不能执行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我们得出结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业务就是实施合同管理。所以真正的监理不是业主的质检员、承包商的技术员,而是既懂技术又懂管理和法律问题的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