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所属各项目部施工现场基坑(槽)开挖的施工程序,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对基坑(槽)开挖工作的安全管理。
3引用文件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手册》
《火力发电厂地基处理技术规定》(试行)DL5024-93
4术语与定义(无)
5职责
5.1项目部负责对开挖工作的综合管理,负责开挖作业的组织、协调工作。
5.2施工单位对施工中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5.3项目部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开挖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6具体内容
6.1施工前,施工单位根据现场环境特点,以及有关地质勘测报告,确定施工方案,报项目部工程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
6.2机械化公司根据项目部的要求,提供性能可靠的施工机械和合格的机械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应服从使用单位的统一调配。
6.3施工前由施工技术负责人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进行全员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6.4施工单位负责人在开挖前同现场临时供水、供电管理部门联系,确定开挖范围内的临时供水管线和临时供电线路埋设情况,制订防范措施。
6.5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在施工区域内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6.6施工中如需进行爆破作业,要由专业化队伍进行施工。
6.6.1爆破工程施工前应指定专人负责,爆破工作人员必须受过爆破技术训练,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并经县、市公安局考试合格,方可参加爆破工作。
6.6.2爆破工程所用的爆炸材料应根据使用条件选用,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及相关的地方标准。
6.6.3爆炸材料的购买、运输、储存、保管,应遵守国家及地方关于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6.6.4由专业化队伍根据需爆破地点的环境及地质条件,制订出施工技术措施,报项目部工程管理部门审批,并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由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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