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开挖深度大于10米,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要严加保护的基坑。
二级:介于一级基坑、三级以外的基坑。
三级:开挖深度小于7米且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的基坑。
特点
1、基坑支护体系是临时结构,安全储备较小,具有较大的风险性。
2、基坑工程具有很强的区域性。
3、基坑工程具有很强的个性。
4、基坑工程综合性强。
5、基坑工程具有较强的时空效应。
6、基坑工程是系统工程。
7、基坑工程具有环境效应。
安全要求: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深基坑)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1、专家组成员;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