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增构造柱应根据现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鉴定结果,在房屋四角、楼梯间四角和不规则平面的转角处设置,并根据房屋的现状在内外墙交接处隔开间或每开间设置。
(2)新增构造柱宜在平面内对称布置;应由底层没起,并沿房屋全高贯通,不得错位。
(3)新增构造柱应与圈梁或钢拉杆连成闭合系统。新增构造柱必须与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屋盖板或原有圈梁可靠连接。
(4)当采用新增构造柱增强墙体的抗震能力时,钢拉杆不宜少于2根,直径不宜小于16 mm。其在圈梁内的锚固长度应符合受拉钢筋的要求。
(5)内廊房屋的内廊在新增加构造柱的轴线处无连系梁时,应在内廊的楼、屋盖板下增设现浇混凝土梁或组合钢梁;钢筋混凝土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层高的1/10,梁两端应与原有的梁反可靠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