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煤矿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经瓦斯等级鉴定为低瓦斯矿;矿井现安装KJ90N监测监控系统一套,为保证监测监控系统的升级改造正常运行,一旦监测监控系统因升级改造导致监测监控系统停止运行,为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措施。
一、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
1、制定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期计划,在每天的例行调度会上提出第二天需要安装改造地点,以及影响范围,提前通知采掘、通防、安全科做好相关工作安排。
2、发生瓦斯安全监控设备通讯中断时,及时通知瓦检员加大瓦斯检查力度。瓦检员应加密故障影响区域内的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查次数,并每隔1小时向调度室汇报1次。一旦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立即对超限区域及受威胁区域撤人与设置警戒,并尽快向矿调度室汇报。
3、监测设备升级改造后要及时恢复运行,组织安全员、瓦检员等人员对相关区域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只有当有毒有害气体正常,监测设备运行正常后才能解除警戒。
4、排除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中需要关停监测监控设备时,作业人员必须事先向矿技术负责人请示,待技术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操作。并通知相关区域的瓦检员等人员加大检查瓦斯有毒有害气体的力度,加密检查次数。
5、若要关停瓦斯安全监控设备,矿调度接到请示后对所涉及区域内的施工人员下达停止作业指令,责令相关电钳工切断通往涉及区域的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责令机电部门对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6、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完成后,对其完好状况要立即进行确认,尤其要对断电功能及断电范围进行确认,确保无差错。
7、矿调度全面指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协调处理相关事项。
8、监控室、矿调度室值班员必须坚守岗位,遵守岗位交接班制度,不得脱岗、空岗,发现安全监控系统异常状态及时处理。
9、任何人员不得延迟故障处理,否则严肃追究责任与处理。
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故障、异常处理程序
1、中心站值班人员一旦发现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及时汇报监控系统责任人,之后根据故障状况,若必要,尽快通知故障区域的瓦检员查看故障情况(包括安全监控系统的故障闭锁情况),并及时汇报分管领导。
2、各类人员发现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时,要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接到汇报后及时通知矿值班领导。调度员接听汇报时要详细询间与记录故障部位、故障状况、故障发生时间及汇报人情况。
3、值班监测电钳工与中心站位班员及时综合分析井上、下反馈的故障状况,查找故障原因,确定合理的故障处理方法与安全措施,尽快消除故障,并及时将故障原因、处理结果向调度室汇报。
4、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时,值班监测电钳下、中心站值班员等人员不能排除故障或不能查清故障原因时,及时向分管矿领导汇报。
5、安全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矿调度室接到关于受故障影响区域的汇报后,及时对故障所影响区域内的作业人员下达停止作业指令,并切断通往故障影响区域的所有非木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供电。
6、排除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故障的作业中,作业人员必须按操作规范进行验电、放电,严禁带电作业;验电、放电时要1人操作1人监护。
7、排除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故障中需用普通型测量仪表时,必须在风流中瓦斯小于1%且附近20米内无瓦斯积聚的地点使用,并用甲烷检测报警仪实时监测作业地点的瓦斯状况,一旦风流中瓦斯达到1%或附近20米内出现瓦斯积聚立即停止使用普通型测量仪表。
8、瓦斯安全监控设备故障排除恢复运行时,应先组织安全员、瓦检员等人员对相关区域瓦斯状况进行全面检杏,只有当安全监控设备全部运行正常且无瓦斯超限后才能由分管副矿长下达恢复生产的指令。
10、井下分站与中心站间通讯出现故障,或中心站内监控设备出现故障,当作业地点的安全监测监控功能在井下分站的支持下一切正常时,生产作业可继续进行,但处理故障工作不得延迟。
三、防止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发生故障的安全技术措施
1、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各工种工作人员齐全、充足。
2、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各工种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
3、不断补充完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规范作业人员行为,使设备安设标准化,设备维护日常化,系统运行安全化,爱护、保护系统作风化。
4、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各工种作业人员不断学习使用矿井安全监控新知识、新设备、新技术,增强管理、操作、维护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水平与技能。
5、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各工种作业人员定期接受专门机构的安全知识与技能知识的培训持证上岗。
6、使用合格的煤矿安全监控产品与设备,必须按产品与设备的特性进行安设、使用、维护。
7、严格按照质量标准与技术要求安装、安设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其设备。
8、严格执行日巡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线路完好状况的规定,及时消除各类隐患;经过调校检测的传感器其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立即予以更换。
9、根据矿井生产动态,及时补充、完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在安全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及附近作业时,施工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有保护安全监控设备的针对性要求。
10、大力宣传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重要性,提高全矿职工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作用的认知,增强全矿职工保护、爱护监控设备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11、严肃追查、处理破坏、损坏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其设备的现象与行为,对不良现象与行为做到严惩不怠。
12、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必须掌握矿井通风与安全监控的基本知识,会使用计算机,持证上岗,熟记操作规程。
13、中心站设备运行中断达2小时,井下监控设备故障超过8小时,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罚。
14、矿井安全监控的设备之间使用专用光缆或专用阻燃电缆连接。要改动或拆除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时,必须预先请示矿技术负责人。
15、每7天使用标准气样标校一次催化燃烧甲烷传感器,同时做一次断电功能试验,确保精度准确、控制功能灵敏可靠。风速、一氧化碳、温度传感器每月标校一次,确保灵敏可靠。
16、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关停(包括短时间关停后再恢复)作业地点监测监控设备,违反者按事故追查处理。
17、任何人员不能因瓦斯超限断电而移动甲烷传感器位置。乱调、甩掉、破坏及盗窃瓦斯安全监控设备,给予开除矿籍处分。
18、及时将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的井下分站、传感器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装置升井予以检修。
19、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CH4的气流冲击后,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
20、及时更换电网停电后不能保证安全监控设备连续工作1小时的备用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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