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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降观测规定

发布时间:2018-01-17
建筑物进行沉降观测都有哪些规定?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沉降观测规定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1 一般规定


1.1 建筑沉降观测可根据需要,分别或组合测定建筑场地沉降、基坑回弹、地基土分层沉降以及基础和上部结构沉降。对于深基础建筑或高层、超高层建筑,沉降观测应从基础施工时开始。


1.2 各类沉降观测的级别和精度要求,应视工程的规模、性质及沉降量的大小速度确定。


1.3 布置沉降观测点时,应结合建筑结构、形状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并应顾及施工和建成后的使用方便。同时,点位应易于保存,标志应稳固美观。


1.4 各类沉降观测应根据剧本规范第9.1节的规定及时提交相应的阶段性成果和综合成果。


2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


2.1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应分别测定建筑相邻影响范围之内的相邻地基沉降与建筑相邻影响范围之外的场地地面沉降。


2.2 建筑场地沉降点位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可选在建筑纵横轴线或边线的延长线上,亦可选在通过建筑重心的轴线延长线上。其点位间距应视基础类型、荷载大小及地质条件,与设计人员共同确定或征求设计人员意见后确定。点位可在建筑基础深度1.5~2.0倍的距离范围内,由墙外向外由密到疏布设,但距基础最远的观测点应设置在沉降量为零的沉降临界点以外;


2 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点应在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布设线路之外的地面上均匀布设。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可选择使用平行轴线方格网法、沿建筑物四角辐射网法或散点法布设。


2.3 建筑场地沉降点标志的类型及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标志可分为用于监测安全的浅埋标和用于结合科研的深埋标两种。浅埋标可采用普通水准标石或用于直径25cm的水泥管现场浇灌,埋深宜为1~2m,并使标石底部埋在冰冻线以下。深埋标可采用内管外加保护管的标石形式,埋深应与建筑基础深度相适应,标石顶部须埋入地面下20~30cm,并砌筑带盖的窨井加以保护;


2 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点的标志与埋设,应根据观测要求确定,可采用浅埋标志。


2.4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的路线布设、观测精度及其他技术要求可按照本规范第5.5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2.5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的周期,应根据不同任务要求、产生沉降的不同情况以及沉降速度等因素具体分析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施工的相邻地基沉降观测,在基坑降水时和基坑土开挖过程中应 每天观测一次。混凝土地板浇完10d以后,可每2~3d观测一次,直至地下室顶板完工和水位恢复。此后可每周观测一次至回填土完工;


2 主体施工的相邻地基沉降观测和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的周期可按照本规 范第5.5节的有关规定确定。


2.6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应提交下列图表:


1 场地沉降观测点平面布置图;


2 场地沉降观测成果表;


3 相邻地基沉降的距离-沉降曲线图;


4 场地地面等沉降曲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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