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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不合理中标价产生的原因和解决办法

发布时间:2018-01-30

1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工程建设采用招投标方式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和成熟的规章,我国建筑市场在1984年开始实行招投标制度。招投标的实质就是价格竞争,价格作为招投标的核心而存在;理顺招投标中的中标价,避免中标价的不合理,从而使建筑市场进入有序竞争、健康、持续发展的轨道,以利于我国经济建设。

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就招投标的标价问题制定了各种法律条文,颁布了不少规章制度,这些文件在标价的管理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后,新的问题也不断出现。近年来市场大量流行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以及远远高于成本价的高价中标,这些不合理的中标价及其危害虽然引起政府的重视,但是由于招投标主体自身因素、管理跟不上及现行工程造价的计价办法的制约等因素的影响,依然大量存在着建设单位在招投标中盲目压价、压级,施工企业高估造价的现象,且其势头并未受到明显控制。这些不合理的中标价,引发了大量的工程质量、施工事故、工程纠纷等问题。因此,研究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采取相应解决措施,已是我国建筑市场当务之急。

不合理的工程中标价包括低于成本以及远远高于成本这两种中标价。

1.1过低中标价对市场的危害

过低中标价是指低于成本的中标价,即执行“谁最低价谁中标”,招投标过程成了投标方让利压费的竞争游戏。由于承包价低于成本价,建筑企业只能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造成了大量的“豆腐渣”工程。施工过程中还因施工设施简陋,使施工安全没有保证,前二年广州市江南西坑崩塌事故就是一个例子。过低中标价工程常是施工拖拖拉拉,工期无法保证,当一些承包商确实无法维持下去时,只好找理由追加工程款,导致与业主纠纷不断,最后以拖欠工人工资来抵偿,或者是以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来收尾。

从长远来看,由于整个市场在竞争最低价,因此施工企业无需去提高施工工艺;材料市场无需提供优质耐用的的材料,低劣产品大量畅销;人才方面,能工巧匠排斥在施工队伍之外,代而取之的是只懂粗制滥造的便宜工。在处于供大于求的建筑市场中,则会造成优汰劣胜,大量素质较差、设备简陋的小企业获得工程。其结果是使整个建筑市场出现倒退,失去国内外的竞争能力。

对于政府来说,建筑工程是百年大计,应以保障人民安全和人民利益为首任,出现上述现象,不但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将失信于民。

1.2过高中标价对市场的危害

过高的中标造价一般出现在一些较大型的政府投资或招投标人串通的工程中。这些工程不选择最低价者中标,而选其比较了解、比较有信用的长期合作伙伴,甚至是某种特殊关系者中标。这就难以避免招投标人在某种利益的驱使下以过高的标价中标,这种以远远高于工程质量所需的造价中标,由于利润过高,其危害性亦不少。首先过高的利润大部分是不会落在施工者手中,一是流入主管者的手上,造成更多的腐败现象,二是流向转包者手中,造成更多的层层分包,产生更多中间剥削者,使施工责任不清,难于进行管理。其次是造成建筑市场价格混乱,无法体现出真实的市场价格。

2产生不合理工程中标价的原因分析

2.1招投标双方观念错误

虽然前文所述的不合理中标价对市场造成的危害已显露无遗,但并未引起市场各方的重视,当今市场仍普遍存在不合理的中标价。其原因之一是由于我国市场竞争各方已形成以追逐眼前的最高利润为唯一目标的观念,他们盲目地、不择手段地牟利,在“利”面前一切都黯然失色。投标人的唯一目标是拿到工程,工程到手,自然有办法牟利;招标人的目标是以有利于自己的价格成功承包出便大功告成。在这种观念驱使下谁也不会去深究其对各方面的利弊了。

2.2对“合理低价中标”的错误理解

在招投标活动中把“合理低价中标”的“合理”二字抽掉,存在理解上的错误。因为国外确有“低价中标”的做法,但其指的是“工程项目低价中标”,是指在设计、施工总承包基础上的低价中标。而国内的建设项目招标通常是施工招标,将设计、施工分拆开来。国外的工程项目低价中标在国内变成了施工低价中标,这是对于工程项目低价中标基本前提的颠覆。虽然《招标投标法》已明确规定:凡低于企业自身成本的报价视为废标,更不可能中标。可是如何掌握低于成本价呢?既然,“合理”二字已被错误地抽掉,因此在评标执行中并无进行陈述、答疑此过程,大多数评标过程只是看看各家标书的施工方案有无问题,然后就选择最低标价者中标。这样,要依靠评委们的慧眼去判别是否低于成本是不可能的。

2.3招投标出现的不正常现象

近年来,由于参与工程施工的单位与日俱增,僧多粥少,投标人为了提高中标的机会,在招投标中出现了一种“围标”的现象,即某些施工队借用多家工程单位的资质参加投标,组织围标者有时甚至控制了总投标单位数的70%以上,这个施工单位能利用所掌握的各标书调整造价,以便取得较高价格中标。因此不可能取得合理低价。

招投标中还存在招投标双方串通的现象,工程造价是按双方的利益分配而定。这种现象大多出现在政府工程,招标者是代表投资方(政府)主持该项工程或代表投资者出面招标,当政府的投资十分宽裕时则会出现过高标价;当政府资金不足时,主持项目者为了创造业绩,显示花钱少、办事多的本领时,就会出现过低中标价,然后高价结算。

2.4管理部门信息滞后

我国建筑市场虽然在2003年初就实行了国际通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但大部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已经习惯了政府定额计价模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批准发布的工程定额虽然要求按新的平均成本的原则编制,但因其信息滞后于市场,定额规定的成本不能反映市场成本,更不能反映企业成本。而且定额计价实行的是“价量合一”,“固定收费”,更难以反映真实的成本。工程报价以其作为计价标准,而工程实际投入又是实际发生的成本,二者差距有时是很大的,这就难以使投标报价合理化了。

3解决不合理中标价的措施

鉴于上述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不合理中标价的种种原因分析,其深层次的问题已危害到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想办法予以解决。

3.1更新观念、纠正概念

管理部门要通过办学习班、举办示范工程来教育市场各方把无限牟利的观念转变为市场多赢的观念,即合作各方通过共同合作实现各自的目标,在某种意义上讲是赢家,也就是说,投资者达到预期收益,承包商获得合理的期望利润。此外,还要教育市场各方认识到建筑工程本身是为社会公众而设的,只有让社会公众认同,市场才能持续发展,市场各方才有赢利的机会。通过教育,让市场各方的观念更新之后,大家才能冷静下来,深思不合理中标价带来的问题,其就会临危让步,共商对策,而不会继续沿着不合理价格的危险道路下滑。其次是通过学习,纠正对“低价中标”的错误理解,分清“低价”与“合理低价”的区别,从机制尽快引入国外的工程总承包的管理模式。推行设计、施工、采购一体化管理。

低价中标在国际建筑市场招标中已存在多年,它是以设计施工总承包为基本前提,通过优化设计和技术创新,使设计施工方案更为合理、更为优化,进而有效降低工程成本而形成的合理低价。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龙头,在工程造价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一份施工图付诸于施工时,就决定了工程本质和工程造价的基础。一个工程在造价上是否合理,是浪费还是节约,在设计阶段大体定型。因此,推行设计招标,引进竞争机制,迫使竞争者对建设项目的有关规模、工艺流程、功能方案、设备选型、投资控制等作全面周密的分析、比较,树立良好的经济意识,重视建设项目的投资效果,用最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参加竞标。只有在实施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情况下才会出现真正意义上的“低价中标”,这样的中标价才是最合理的。政府应抓紧修改《建筑法》,从法律法规层面确保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法律地位,同时从政策措施层面加大对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推广力度,鼓励、培育一批具备设计施工总承包综合实力的大型建筑企业进入市场,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工程项目“低价中标”。规范动作模式,鼓励优化设计与技术创新,切实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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