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招标采购网隶属于沈阳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信息网,是沈阳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沈阳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辽宁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信息网基本概况: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信息网位于浑南新区21世纪大厦B座的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2年11月26日正式启用,面积10277平方米,4—21层分别设有窗口服务区、开标区、办公区、监控区、评标区、专家隔夜评标休息区等六区域,并建有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答疑系统、远程监控系统、专家抽取系统和代理机构选取系统等六个系统,形成了配套功能齐全、网络技术先进、交易程序规范、服务设施完备的交易场所。
为了规范本地区建筑企业项目内容,制定了相关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操作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沈阳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范性,具体内容如下: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主要的内容包括:总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管理、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其中法律责任内容如下: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
(四)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控告和检举,有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信息网网站:
沈阳招标采购网方式:024-83962567
沈阳招标采购网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21世纪大厦B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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