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增强企业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安全素质,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所有从事建筑施工的人员。三、公司劳资教育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四、公司全体员工必须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企业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每年参加建设部或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学习时间不少于30学时。2.安全专业管理人员每年参加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时间不少于40学时。3.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时间不少于20学时。4.工人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训练学习时间每人不少于20学时。5.上述人员的学习成绩记录在安全教育培训卡上,成绩合格者方可上岗。五、新工人入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一级、工程项目二级、班组三级安全教育:1.公司一级的安全培训教育主要内容为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企业规章制度。2.工程项目进行第二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工地制度、现场环境、工程特点及存在不安全因素等。学习时间不少于15学时。3.班组进行第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本工程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事故教训、本班制度等,学习时间不少于20学时。4.以上教育培训考核成绩作为录用先决条件。六、变换工种的职工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是拟到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环境、劳动纪律、技能训练,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变换。七、特种工程(电工、焊工、架子工、机操工、起重工、打桩和机动车司机、塔吊司机及指挥、人货两用电梯和起重司机,司炉工、爆破工及其他从事特殊作业的工人)取得特种作业证的,仍然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一次,时间不少于15学时。以上由鲁班乐标搜集整理,更多关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管理办法”等建筑方面知识可以关注鲁班乐标行业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