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前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现状
1.1社会中介。
这里所指的社会中介主要是指与建筑安全管理组织相关的各种安全中介组织,如相关咨询公司、安全卫生监督鉴证机构等等。虽然目前我国已经有了数量不少的建筑安全管理的社会中介,但是其在发挥安全管理作用方面依然存在一定欠缺。其中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建筑行业安全卫生管理组织,现有的行业管理组织多是在政府行政管理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并不完全属于社会独立经营行业。另外,现有的安全中介组织形式缺乏多样性,过于单一,不能提供全方位多样的安全评价服务。很多社会中介所使用的技术较为落后,相关设备也亟待更新,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较低,缺乏资金支持。因此很容易出现乱收费的现象。
1.2企业。
建筑企业作为建筑施工的直接主体,其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建筑施工安全。而要提高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首先就要求企业有正确的安全管理意识,并组织和安排安全施工生产。同时,建筑企业也是接受各种安全管理组织监管的对象,其要受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的限制,来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但是受职能分工不明确的影响,很多企业并不能真正按照所有的监管要求来实现安全生产,甚至在合同中都列明相关的安全生产条例。再者目前我国的小型建筑企业数量较多,这些小型建筑企业并不像大企业那样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甚至根本不设置安全管理人员,给建立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带来较大难度。
2、完善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的基本原则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在建筑安全管理组织的相关工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还需要对其管理组织体系进行有效完善。而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应当按照以下几点基本原则来实施:
2.1管理与监督实施。
建筑安全管理与建筑安全监督工作的性质存在差异,管理者不能同时充分监督者,为此相应的机构也应该分开,分别成成立不同等级的建筑安全管理与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并且要求监督人员必须要持证上岗,进行相关注册,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此来约束监督人员的行为。2.2实施考评管理。为了能够尽快规范建筑安全管理市场,应该采用考评的方式来对建筑安全管理相关组织进行考核。
2.3组织形式多样化。
现有的建筑安全管理组织过于单一,无法满足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因此需要尽快实现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分专业的划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完善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的措施
3.1明确职能,分级负责,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的综合指导,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建筑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分级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安全生产具体实施工作的管理。
3.2资质管理与建筑安全管理相结合。
中国建筑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根据建设部或者法律授权,代替政府实施部分具体的行业管理职能,包括对建筑企业实施资质管理,参与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和安全标准的制定。协会在实施资质管理的同时,与建筑工伤保险协会相配合,将企业安全卫生管理与企业资质挂钩,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卫生管理的自觉性。
3.3成立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协会。
工伤保险协会通过施工现场安全卫生监管和实施地区差别浮动费率将工伤保险制度和建筑安全事故预防结合起来,促使企业提高安全卫生管理水平。建筑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可以采用商业保险、自保或者组成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或协会)实施团体自保。意外伤害保险组织直接或者间接介入建筑企业安全卫生管理,促使其提高管理水平。最终使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互为补充。
3.4建立安全中介服务体系。
安全中介不仅面向企业提供安全评价、培训、管理支持、检验检测等服务,而且面向政府、工伤保险协会、意外伤害保险机构等,接受委托参与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
3.5企业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4、结语
综上所述,建筑安全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加强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建设,提高建筑安全管理水平,是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我们必须要尽快建立并完善建筑安全管理组织体系,促进我国建筑行业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