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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

发布时间:2016-08-31

鲁班乐标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内容的介绍,基本概况如下:

第四章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高速公路隔离栅栏)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

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其中高速公路不少于三十米、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不少于五十米;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控制区还须依照国家规定满足行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

新建、改建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自公路建设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前款规定划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划定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标桩、界桩。

第四十五条 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注明建筑物、构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并告知公路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开工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十六条 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申请前款规定事项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本条规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许可权限,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建筑控制区内的违章建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拆除,不予补偿。

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因公路建设或者交通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补偿后予以拆除;对公路建设及交通安全无影响的,可以保留,但不得扩大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第四十八条 在公路沿线规划新建、扩建村镇、开发区等,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以上就是鲁班乐标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内容的基本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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