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证措施有哪些?下面鲁班乐标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以供参考。
第一节保证民工工资支付的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2004]2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4〕45号)的要求,严格按照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并制定相关的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确保支付民工工资;
1)按文件情神,制定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措施。
2)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民工工资,不得随意拖欠或克扣。
3)每期在获得业主支付的进度款后均优先安排民工工资的发放,确保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
4)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制订民工工资支付计划,并根据实际进度情况作适当调整,确保及时支付民工加班工资,提高民工的积极性。
5)从每期进度款中抽出5%比例的资金作为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进度款没能及时划拨时支付民工工资。
6)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民工工资,且民工工资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如劳务承包公司以各种理由拖欠民工工资,我联合体将采取直接向民工支付工资,并按合同对劳务承包公司进行处罚。
7)按国家、广州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单位的有关规定编制民工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表,记录民工工资支付时间、支付数额等情况,并保存备查。
第二节保证支付民工工资的措施
1)保证每期所获进度款优先安排民工工资的发放,否则,发包单位有权在下一期进度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一定款项作为民工工资保证金,必要时直接支付给民工个人。
2)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承包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应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规定的更改,提高或降低民工的工资。
3)按《劳动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规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
4)由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分包单位)负责直接支付民工工资给民工本人。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核发该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编制雇用人员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必须明确工资支付时间和支付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的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并向民工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农民工领取工资时应当办理签收手续。农民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领。
6)依法制定民工工资发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民工工资发放的责任人和经办人、发放程序及签收办法,公布联系电话及投诉电话,并将工资发放制度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备案。
7)民工可对施工单位的欠薪情况向建设单位或我司投诉。专业施工单位凡有欠薪行为的,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见证下,由总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给予垫付欠发的民工工资,并从工程款中抵扣。
8)民工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告示栏中公告每月工资发放时间、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企业劳动工资部门的电话,以接受职工监督。
9)对农民工工资发放及签收情况,必须在工地告示栏公示3天,确保农民工对其工资支付情况无异议。对出现工资发放不到位或违规操作引发举报、投诉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10)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备查。
11)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有具体的奖罚措施,督促其依法支付民工工资。承包人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的责任同样视为承包人的责任。
12)在施工现场应设置"维权公示牌",公布该项目建设方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方便职工反映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建立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申诉有门、处理及时、客观公正。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负责地对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不得相互推诿。要建立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电话,并设专人负责接待来访举报。专职人员要认真接待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等问题的上访,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13)施工过程中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否则,视为违约,并按招标文件有关条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