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结算审计常见问题
(一)工程项目重复计费
一是主体工程合同价与装修工程合同价中的部分内容重复计费。如主体工程合同价中包括的墙面抹灰工程、楼地面找平层工程、吊顶内的穿线管及导线等未实施内容,又包括在装修工程合同价中,并由装修工程承包方实施,甲方未出具签证单,主体工程结算时未做扣除,造成重复计费。
二是主体工程与室外工程部分内容重复计费。如室内主体工程合同价中包括散水工程费用,室外硬化工程也包括散水工程费用,实施了一次,计算了二次费用,造成重复计费。
三是由甲方购买的原承包范围内的部分材料结算时未扣除造成重复计费。如某工程中标价中包括卫生洁具主材费用12万元,后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购买,甲方未出具签证单,竣工结算时未扣减该项费用。
四是原合同价中的部分项目,由甲方指定分包,总包方和分包方重复取费。如铝合金门窗工程原合同价中以套定额计取安装费用每平方米20元,分包价每平方米430元也包括安装费,出现费用重复计费(总包方可计取配合费430×2%=8.6元/平方米)。
(二)材料认价及找差问题
一是签订施工合同时改变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扩大二次找差材料种类。如原招标文件中规定除钢材、商品砼、地砖、门、窗等暂定价材料结算时可以根据甲方认价进行二次找差外,其余材料由投标方自主报价,实际施工中不管市场行情变动与否均不再调整,施工合同中修改为主要材料价格结算时根据甲方认价进行二次找差,并且规定的主要材料的种类超过暂定价材料种类(如气砼砌块、SBS卷材原暂定价材料中不包括,但合同规定的可二次找差的主要材料中包括),以此达到多计价差的目的。
二是对部分材料找差办法计算错误,签的是成品价,结算书却按材料价进行处理。如铝合金门窗定额基价为175元/平方米,其中铝合金窗材料价为157元/平方米,铝合金窗实际购买价430元/平方米中含安装费,每平方米找差应为430-175=255元,而施工方决算书中往往是按430-157=273元进行找差,每平方米多找差价18元。
三是甲方代表及监理方代表对部分材料认价严重不实,超出信息价较多。有的甲方现场代表及监理代表认价时不询价、不考察,随意认价;有的甲方现场代表及监理代表因与承包商有某种利益关系,碍于情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乙方认价申报单中报多少认多少,认价单中既无品牌、又无厂家,随意签字,造成认价严重不实。
四是乙方选择性申报认价材料,材料价格上涨申报认价,材料价格降低不申报认价;材料档次提高申报认价,材料档次降低不申报认价;实际成品价低于定额基价的不认价,不找差。属于找负差的材料乙方一般不申报认价,甲方也不主动认价。
五是有的工程甲方供应材料用量超出图纸工程量(加损耗)较多,侵占甲方利益。如楼地面工程中的地板砖由甲方供应,图纸工程量为1000平方米,加上2%的定额损耗为1020平方米,由于乙方没有妥善管理及剩余材料未交回甲方等原因,导致实际供应量1080平方米,损耗高达8%。
六是有的施工单位编制投标预算时对部分材料按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计价,为将来结算时多找差价。如招标文件中规定I级钢的价格暂以3000元/吨计取,投标预算中以2800元/吨计取,如果实际价格上涨为3200元/吨,将来结算时每吨按3200-2800=400元计取差价,不按每吨3200-3000=200元计取差价,每吨多结算费用200元。
七是有的施工单位编制投标文件时部分材料的含量调整得明显失真,远大于定额含量,达到结算时多计价差的目的。如招标文件规定地砖暂定价80元/平方米,投标预算中楼地面工程中地砖含量1.5,远高出定额含量1.03,按投标预算中的含量分析每平米楼地面工程的地砖量1.5平方米,按定额含量分析每平米楼地面工程的地砖量1.03平方米,如果地砖实际市场价100元/平方米,按投标预算含量计算每平方米地砖差价1.5×(100-80)=30元,按定额含量计算每平方米地砖差价1.03×(100-80)=20.6元,每平方米多结算费用9.4元。
八是二次找差材料差价计取管理费、利润、措施费、规费及税金,根据规定应当只计取规费和税金。
(三)人工找差问题
一是编制投标预算时调增定额中工日含量,达到结算时多计人工价差的目的。如某工程2016年1月1日开工,2016年10月31日竣工,招标文件规定人工费执行陕建发[2013]181号文件,即建筑工程人工费72.5元/工日,合同约定竣工结算可执行国家政策性调价文件,竣工结算时人工费调整可执行陕建发[2015]319号文,即建筑工程人工费82元/工日,该工程招标栏标预算中建筑工程人工工日数16000工日,某中标单位投标预算中建筑工程人工工日数为20000工日,以投标预算中的工日数计算人工费二次找差差价20000×(82-72.5)=190000元,以拦标预算中的工日数计算人工费二次找差差价16000×(82-72.5)=152000元,多结算费用38000元。
二是编制投标预算时人工单价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达到结算时多计人工价差的目的。如某工程2016年1月1日开工,2016年10月31日竣工,招标文件规定人工费执行陕建发[2013]181号文件,即建筑工程人工费72.5元/工日,合同约定竣工结算可执行国家政策性调价文件,竣工结算时人工费调整可执行陕建发[2015]319号文,即建筑工程人工费82元/工日,某中标单位投标预算中建筑工程人工单价以68元计取,以投标预算中的人工单价计算每个工日人工二次找差差价82-68=14元,以陕建发[2013]181号文规定的人工单价计算每个工日人工二次找差差价82-72.5=9.5元,每个工日多结算费用4.5元。
三是招标文件规定不执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施工合同修改为执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结算时按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综合人工单价调整文件对人工费进行了调增。
四是有的合同未约定是否执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按照有关规定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由合同双方商定,但有的项目结算时甲乙双方未经协商直接按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综合人工单价调整文件将人工价差计入结算。
五是有的招标文件与合同均约定执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根据施工期部分工作量可以执行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综合人工单价调整文件,结算时按全部工作量执行计算。
(四)执行新定额问题
一是招标文件规定不执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新定额,施工合同修改为执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新定额,结算时按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新定额对原投标预算进行了换算调整。
二是有的合同未约定是否执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新定额,按照有关规定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由合同双方商定,但结算时甲乙双方未经协商直接按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新定额对原投标预算进行了换算调整。
三是有的招标文件与合同均约定执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新定额,根据施工期文件执行时间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新定额,结算时按全部工作量执行新定额。
(五)甲乙双方串通虚假签证
一是如将低标号砼按高标号砼进行签证,未通过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单;将低档次材料按高档次材料认质认价;土方外运多签里程、多签数量。
二是清单特征描述有变化时,重新组价时调高了部分材料价格。如楼地面工程垫层厚度由5cm变为8cm,但重新组价时将水泥价格调高,导致不合理调高综合单价。
三是将难度系数高一点的项目从原预算中扣出,然后重新签人工单价和工日数量,达到多计费用的目的,如某工程的管道井中的管道含500个工日,人工单价72.5元/工日,由于安装时难度系数要高一些,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将这部分管道的人工费从原投标预算中扣出,共扣出直接费用500×72.5=36250元,然后又按150元/工日签证600个工日,可计取直接费用550×100=55000元,多结算费用18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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