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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2021年起,社会代理机构不再负责100万至400万工程类项目

发布时间:2020-12-25来源:本站
摘要: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31个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所列项目不包括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发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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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四川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主要内容如下:
1、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 31个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 所列项目不包括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 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发布执行


2、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
  •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5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县(市、区)级30万元以上货物和服务项目

  •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1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


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文件中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通知原文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省级各单位,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 12月18日





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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