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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打击挂靠行为!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实行试点!使用时限180天!这4个省市先行试点

发布时间:2021-01-29来源:本站
摘要:刚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的通知》。 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在北京、上海、浙江、海南等4个地区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及延续注册试点。

来源:住建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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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刚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的通知》。
  • 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 北京、上海、浙江、海南等4个地区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及延续注册试点
  • 有效期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超出使用时限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
  • 信息查看: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信息不一致的,以电子证书为准
  • 印章更改启用新印章,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章,作为电子证书有效签章。(电子证书样式见文末附件内容)
  • 纸质证书: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纸质证书仍继续发放
  • 证书真伪: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微信公众号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查询一级建造师注册信息、证书真伪。
  • 延续注册7月1日起,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注册专业失效。




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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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1〕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决定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及延续注册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北京、上海、浙江、海南等4个地区开展第一批试点工作。视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启动其他地区试点工作。

二、试点内容
(一)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
1.自2021年2月1日起,试点地区启用电子证书(具体示例及说明见附件1),电子证书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制定(具体式样见附件2)。同时,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行政许可专用章”,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章,作为电子证书有效签章
2.电子证书与纸质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纸质证书仍继续发放

(二)开展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
1.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具体流程见附件3)。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2021年7月1日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注册专业失效
2.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
3.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有效期截至65周岁当日。

三、电子证书有关使用要求

(一)一级建造师应妥善保管本人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政务平台”)账号,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账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一级建造师可登录政务平台进入“我的证照”,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时,本人应确认该证书的使用时限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但注册专业有效期或距65周岁不满180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满65周岁当日为准。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

(三)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微信公众号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查询一级建造师注册信息。

(五)试点地区一级建造师准予延续注册的,或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纸质注册证书上不再加贴相应防伪贴

(六)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要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

(七)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信息不一致的,以电子证书为准。电子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需登录政务平台重新下载。



附件内容

1、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示例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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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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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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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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