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潮州市人民政府
导读
近期,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通知自2021年5月1日开始施行,详见下文。
精品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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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行政府项目集中管理模式。学习借鉴深圳经验,参考深圳市建筑工务署运行模式,探索推行市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管理模式,实施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能效。
2、落实招标人自主权。进一步明确招标人在选择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等方面的自主权,同时强调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的主体责任,提高招投标质量。
3、提高招投标公开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增加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公示等应当载明的事项范围。明确程序、时限要求,充分保障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对资格预审、评标、定标结果的知情权.
文件原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 1 —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潮府规〔2021〕7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
潮州新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
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4 月 30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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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
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
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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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4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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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贯彻落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 号)、《广
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建市〔2020〕119 号)精
神,全面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和工程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中建设管理的市级政府投资建
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和诚实信用;坚持择优、竞价、廉洁、高效原则;树立契约
精神,倡导合法竞争。在招标投标全过程中确立以下理念:
(一)质量优先,鼓励创优质精品工程;
(二)择优和竞价相结合,择优优先,追求全生命周期的
性价比综合最优;
(三)鼓励创新,积极推广新建设科技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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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廉洁从业,诚信执业,实行对不廉洁从业行为的一
票否决制度。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
招标投标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制定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
投标政策措施,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对本规
定中未尽事宜出台细则并释义和指引。
市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履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电子招标投
标工作,加快完成电子招标投标流程更新优化;配合有关部门
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推进行业领域的信用
体系建设和应用。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评标定标分离(以下
简称"评定分离")。
"评定分离"是指评标和定标实行分离:由评标委员会根
据招标文件约定的评审规则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的入围定
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定标规则从入围定标候选人中自主确定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招
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及修改、开标结果、资格审查结果、评
标报告、定标报告、中标结果等信息应当在潮州市公共资源交
易网(以下简称交易网)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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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在本市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投标的企业,应当在交
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如实递交有关信息,并经交易中心
验证。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交通、水务等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探索完善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的人工智能
评标功能,建立具有案例分析功能的系统或数据库,为招标人
清标、定标提供准确、客观、公正的参考依据,规范评标活动,
提高招标效率。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
人应当对招标过程及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
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
第九条 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集中代建管理
模式的,由市政府项目建设中心对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实施集中管理。
第十条 招标人不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依法委托招
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招标公告、资格预
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含工程量清单)应由招标代理机构项目
负责人组织编写,招标过程中的主要文件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签
署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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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属于抢险救灾工程的,招标人可以按需开展预
选招标。
预选招标应当按照拟招标项目的最低资质要求设置招标
条件。预选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拟招标项目的范围、合同文本、
中标价确定方式及评标、定标方式等内容。提倡采用模拟工程
量清单固定单价方式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实际及招标需求,
按照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范本编制
招标文件,有关专业工程没有范本的,参照国家发布的招标文
件范本编制。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与范本不一致的,应当在招标文件
中做出标示和说明。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
废标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单列。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
招标文件的同时,按行业报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
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
和合理性负责。
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不得变更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
定标方法等实质性条款。确需改变的,应当按行业重新报市建
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四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由招标人依
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综合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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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和常规施工方案编制,报
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调整确定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
当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建设工程施工最高投标限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编
制。不具备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根据经批准
的工程概算、造价指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
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于最高投标限价下浮率设置最高投
标限价。
招标人应当在公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分部
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
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
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者费用)、主要材料价格和工程设备价格、
税金、规费以及相关说明等。
相关专业工程计价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最高投标限价一般应当在招标公告中发布,最
迟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5 日前在交易网公布。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有异议的,应当在提
交投标文件截止 3 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立即核
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布,提
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材料、设备暂估价
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公布的金额填报,暂估价不作为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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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依据。材料、设备的暂估价达到法定应当招标限额的,中标
后由建设单位提出技术标准和最高限价,明确施工配合费并把
施工配合费列入最高限价中,由总承包单位在交易中心进行公
开招标。中标单位以分包单位名义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履
行分包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应当在招
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质量要求。
第十七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无法提
供专业工程的图纸或者工程量清单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
中暂估该部分工程的造价,并明确暂估价部分工程的定价方法
或者结算原则。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估价不能超过本工程按照图纸计
算的建安工程造价的 15%,实际价格按照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范中相应规定确定。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公布的暂估价填报,不作为结算依
据。该部分工程预算价超过招标文件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
且达到公开招标金额的,招标人应当进入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
标方式重新确定该部分工程的承包人,否则视为规避招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结束后对中
标人开展履约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中标人信用档案,实现各
招标人履约评价信息共享,作为招标人择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
主管部门,制定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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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质量安全、工程变更、工期与造价
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等。
招标人可以按照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结合自身实际
制定承包商履约评价操作细则,量化评价指标,规范评价程序。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中标人作出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应当
按行业报告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
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近 3 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履约评
价为不合格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或其从业人员参与投
标。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或中标人不按照与招
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招标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理,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
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进入后续程序。
施工、监理招标项目,一般采用资格后审,方案设计招标
可以采用资格预审。
招标人可以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数量为 5 人以上单数,招标代理人员参与
资格审查的,其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 1/3。
资格审查结果应当在交易网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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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工程施工和服务项目的招标人可以将投标
人的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同类工程经验(业绩)
要求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同类工程经验(业绩)作为投标资
格条件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要求。
货物招标人可以将投标人的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执业资
格、同类工程经验(业绩)要求、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认证、特
种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单位授权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
含安装工程的货物招标,招标人应当设定承接安装工程投
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投标:
(一)联合体投标;
(二)与具有相应安装资格条件的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的方
式投标;
(三)承诺中标后、合同签订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
条件确定安装工程承接单位。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应当遵守以下
规定:
(一)一般不得高于该工程所需要的最低资质要求;
(二)招标工程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
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投标;
(三)总承包招标不得要求投标人在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
时,还必须具备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但国家
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同总承包资质或者专业承包资质的承接范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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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情形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者满足资质要求的企业均可参与
该工程投标。
第二十三条 除下列情形外,施工招标不得在投标人资格
条件中设置同类工程经验(业绩)要求:
(一)建筑高度 200 米以上、单跨跨度 48 米以上或者单
体建筑面积 20 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高度 150 米以上的构筑物;
(三)深度或者高度 15 米以上的深基坑或者边坡支护;
(四)轨道交通主体工程;
(五)体育场馆、影剧院、会展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六)水库、设计标准百年一遇水务工程、泵站、地下建
筑、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高压或者次高压天然气场站及
管线工程、液化天然气(LNG)储罐项目、长距离输水隧洞、
中长距离隧道、电站及电厂(含核电、火电、水电等)等技术
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工程;
(七)医院及实验检验室中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
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工程;
(八)采用建筑工业化、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新型技
术建设和管理的房屋建筑工程;
(九)大型交通运输工程。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设置同类工程经验(业绩)指
标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同类工程经验(业绩)设置数量仅限 1 个,时间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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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不得少于 3 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
(二)指标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的内容,且不得超过 3 项,
其中规模性量化指标不得高于建设工程相应指标的 50%,技术
性指标不得高于建设工程的相应指标。
招标人需要超出本规定设置其他同类工程经验(业绩)指
标的,应当在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按照专业随机抽取
不少于 5 名专家并经专家论证同意。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同类工程经验(业
绩)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审查结束后,将合格投标人报送的
同类工程经验(业绩)相关信息在交易网公示 3 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
者从业人员参与投标:
(一)近 3 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
者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二)近 1 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因串通投标、转包、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业行政主管
部门、财政部门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
(三)近 3 年内因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
立案调查的;
(四)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
(五)依法应当拒绝投标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应当将前款规定纳入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
招标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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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
者从业人员参与投标:
(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出现经营异常信
息,或近 3 年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等不
良记录;
(二)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近 3 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
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
(四)近 2 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曾有放弃中标资格、
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五)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
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
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立案调查的。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开标,并
作好记录。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的,视为其认可开标程序和结
果。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中,当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
数量超过 20 名时,招标人可以按规定将进入评标环节的投标
人数量淘汰至 15 至 20 名。
招标人在过多投标人淘汰环节应当采用票决法进行择优。
择优因素主要考虑企业资质、企业规模、财务状况、企业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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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廉政记录、信用等。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择优因素,也可以综合
考虑择优因素或按择优因素的重要性,对投标人进行逐级淘
汰,具体淘汰办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广东省综合评
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的专家的人数不能满
足评标需要时,缺额专家应当从其他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
补充确定。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因
评标专家库没有相应专业库,或者评标专家库现有专家难以胜
任该项评标工作的,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直
接委托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评标。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评标一般采用定性评审,评标委员
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
要求提出意见,不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环节分两阶段进行:
(一)由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评标环节的投标人进行初步评
审,评审内容为判别是否存在招标文件中否决性条款所载相关
内容,出具定性评审意见;
(二)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的技术和商务响应情况
分别进行详细评审,评审意见包含优点、缺点及理由,独立出
具定性评审意见。
第三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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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单列的无效标或者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
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异议,或者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作
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决定的,应当向投标人核实有关事项,并将
核实情况记录在案。无效标或者废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
决后作出。
评标委员会在否决所有投标文件前,应当向招标人核实有
关情况,听取招标人意见。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作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后,合
格投标人数量不足 3 名的,招标人应当宣布本次招标失败,重
新招标。
重新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作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后
合格投标人数量仍不足 3 名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对合格投标
人的评审意见提交招标人,招标人可以按照原招标文件的定标
程序和方法从合格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或者将上述情况在交
易网公示 3 个工作日后直接发包。
第三十四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
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合格投标人或者提出明
确的评标结论。
招标人应当将评标报告(含合格投标人名单)在交易网公
示 3 个工作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
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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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人就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
异议,否则不予受理。
第五章 清标定标
第三十五条 在开展定标前,招标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
机构开展清标工作。
清标工作包括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质
询,对投标文件或方案进行澄清与复核,对项目后期可能遇到
的风险和问题进行评估等。
清标工作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形成清标报告,作为定标的
辅助。清标报告内容应当客观公正、真实有效。
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考察、质询、清标工作。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事先制定定标工作规则,对不同
类别项目择优竞价结合方式、择优因素、竞价方法予以明确,
并报招标人内设的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定标时必须严格遵守定
标工作规则,不得临时改变规则。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在定标过程中,应当坚持择优与竞价
相结合、择优为主的原则,采用下列方法或者下列方法的组合
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投标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一)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
法确定中标人;
(二)票决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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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逐轮票决等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集体议事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
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
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
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采用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确定正
式投标人或者定标的,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
由市政府项目建设中心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人员库,人员
在市政府项目建设中心以及住建、交通、水务等行业部门的下
属单位具备相关职称人员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班子成员及业务
骨干中抽取组成。
定标委员会成员从上述人员库中抽取产生,成员数量为 7
人或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 2 倍以上符合
上述条件的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的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
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招标人
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定标委员会成员的,上述总额
应包括其本人在内。定标委员会的具体抽取办法由市政府项目
建设中心负责制订。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确定的定标规则、定标方法应当在招
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条 采用价格竞争法定标的,中标结果在评标完成
后即在交易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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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的,招标人应当自评标结束
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标。
招标人不能按时定标的,应当通过交易网公示延期原因和
最终定标时间。
第四十一条 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
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定标前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招
标情况、清标及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考察、质询情况;
招标人可以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
评标结论、提醒注意事项。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提问。
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 采用票决定标法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
循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公布的投票规则,独
立行使投票权。
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第四十三条 定标环节的择优因素主要考虑企业资质、企
业规模、科技创新能力、项目管理人员经验与水平、同类工程
经验(业绩)及履约评价、企业及其人员的廉政记录、信用等
因素。此外,不同招标项目择优因素的考虑应当有所侧重:
(一)施工招标重点考虑: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
响应等因素; 投标人承诺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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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的可以优先考虑;
(二)货物招标重点考虑:性价比、技术指标及商务条款
响应等因素;
(三)方案设计招标重点考虑:充分落实城市设计内容,
主要考虑设计创新、绿色生态、地域文化、人文特色等因素,
同时还应当保证功能结构合理、经济技术可行;
(四)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招标重点考虑:投标方案经
济性、技术可行性、功能结构合理性、设计精细化程度等因素;
同等条件下,招标人可以优先考虑投标人服务便利度、合
同稳定性、质量安全保障性、劳资纠纷可控度等因素,方案设
计招标除外。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择优因素,也可以综合
考虑择优因素或按择优因素的重要性,对投标人进行逐级淘
汰。
第四十四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确认并签署定标结果后,招
标人应当即时将中标结果在交易网公示 3 个工作日。
招标人在定标会召开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招标投标完
成情况报按行业报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并在交易网公开。
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 30 日内,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
中标通知书,签订中标合同。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组建招标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
进行见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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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监督小组职责。招标人应组建由本单位纪检监
察部门人员组成的 3 人监督小组,对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及
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但不得就资格审查或者
评标、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资格审查委员
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的讨论。
(二)招标监督小组监督方式。招标监督小组通过全程现
场监督的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
觉接受监督检查。招标人在定标前需要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
责人进行考察的,应当在招标监督小组的监督下进行。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正确履行职责,下列行为属未正
确履行职责:
(一)招标人监督不到位或者干预、影响评标、定标过程
和结果;
(二)定标委员会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签订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
与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不一致;
(四)未按招标文件约定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
(五)未按招标文件约定收取和退还中标人履约保证金;
(六)其他未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履
行职责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向定标委员会提供定标方案、清
标报告作为定标辅助材料。定标结束后,定标方案、清标报告
及定标委员投票结果等定标过程资料应当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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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中 标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承诺履行项目管理班
子配备义务,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注册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
继续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应当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按行业
报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更换人员
必须为中标单位职工,其从业资格不得低于中标承诺条件。
(一)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导致
2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者调离原任职企业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所
在单位认为其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
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五)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六)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七)同时参与多个项目投标且在两个以上项目中标的;
(八)死亡的;
(九)资格证书被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或过期的。
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七)项原因被更换的项目经理、
项目总监等注册执业人员,自备案更换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
参与本市其他项目投标,并按行业报告市建设、交通、水务等
— 21 —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企业纳入信用管理系统。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者结束后,
对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情况开展履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按行业
报告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标人不能兑现项目管理班子、注册执业人员、机械设备
等投标承诺事项,招标人可以依法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
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取消
中标人 2至 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
以公告,直至由市场监管机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对其监督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合法合规,招标结果是
否实现择优竞价进行后评估。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
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评估规则。
经评估认为中标结果合理性存疑的招标项目,市建设、交
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招标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予以通报。评估报告原则上对社会公开。
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涉嫌违反
党纪政纪的,应当将有关线索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构。
— 22 —
第五十一条 中标人派驻的项目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不
一致的或出勤率不高、涉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项目,市建设、
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对项目进行现
场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信用管理系统。
第五十二条 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发
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止或者责
令整改,必要时可以暂停或者终止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
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公开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其
他情形的。
第五十三条 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市建设、
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除自行调查取证外,也可以向
纪检监察、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调取其掌握的相关证据并
作为查处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建设工程招
标投标的异议和投诉,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并提供必要
的证明材料。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的投诉,应当依法先向
招标人提出异议。
投诉涉及违法行为的,由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
— 23 —
主管部门组织依法查处;涉及公职人员违纪的,依法依纪予以
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投诉的处理决
定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可以暂停招标投标程序。
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
中,有权查阅、复印相关文件、资料,调查相关情况,相关单
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
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处理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五条 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
处理投诉过程中涉及到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可以按照以下
方式处理:
(一)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
(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评审;
(三)组织召开听证会。
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可以作为处理投诉的
主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
招标代理、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对相关从业企业、人员开展
考核、评估及信用管理,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五十七条 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
— 24 —
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招标人规避招标、违反规定进行招标等违法行为,市
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对责
任人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建筑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建设和管理全市建筑
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系统,实现与纪检监察机构、发展改革等部
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
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