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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招投标实施意见》新规,9月1日起实施!取消投标报名!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

发布时间:2021-08-11来源:本站
摘要:8月2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


导读

8月2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自2021年9月1日施行,详情如下。


精品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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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鼓励招标人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进行招标,减少招标投标层级。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控股的项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总承包方式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依据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由总承包单位决定专业分包,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或肢解工程。

二、鼓励勘察、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探索施工、工程总承包领域“评定分离”改革,建立试点项目目录,试点项目由业主申报,经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同意后列入试点项目目录,予以实施。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7人以上单数。


正文

重磅!《<a href=招投标实施意见》新规,9月1日起实施!取消投标报名" class="syl-page-img"/>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持续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机制改革

(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应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对招标的发起、过程和结果负总责。招标人应配备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业人员;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体的评标办法可由招标人从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推荐的评标方法中合理选取。

(二)鼓励集中建设管理方式。实施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采用组建集中建设机构或竞争选择企业实行代建的模式,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投资,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提高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鼓励招标人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进行招标,减少招标投标层级。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控股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总承包方式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依据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由总承包单位决定专业分包,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或肢解工程。

(三)稳步推进招标“评定分离”改革。鼓励勘察、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探索施工、工程总承包领域“评定分离”改革,建立试点项目目录,试点项目由业主申报,经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同意后列入试点项目目录,予以实施。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7人以上单数。投标文件需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不少于3家的合格中标候选人。定标会议原则上应当在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束后次日召开。定标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可采用价格竞争法、票决定标法等。定标委员会应按照科学、民主决策的原则,根据投标人的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等,择优确定中标人,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依法依规接受监督。具体的“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导规则另行制定。

(四)积极推动信用评价结果规范应用。完善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共享、运用等制度,强化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公开和运用,实行“黑名单”制度,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限制其投标:在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的被“信用中国”“信用浙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被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在建设工程领域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因串通投标被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并在行政处罚期内的。

加强招标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强化企业信用和合同履约评价信息应用,推进项目建设全过程闭环式监管,规范行业管理、企业管理和现场管理。鼓励招标人采用合法合规的信用评价结果,积极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规范应用。

(五)加强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依法对全市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开展联合检查,对各地各单位超越法定权限、违反规定擅自出台涉及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政策文件的,按规定予以责令纠正、通报批评,并视情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保障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强化招标投标过程监管

(六)严格招标方式核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应由招标人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同步提出申请,并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中一并明确。一经批准,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招标方式。确需改变招标方式的,应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七)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监管。推进全市统一的招标代理主体信息库建设。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评价制度,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力、工作业绩、从业行为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参考依据,对发现并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限制其承接相关工程招标投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代理合同范围内,依法办理招标事宜。办理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实行实名制,并对所代理的业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发挥招标投标行业协会作用,加强招标代理教育培训,强化行业自律,提升从业人员职业素养。

(八)加强评标专家监管。完善评标专家抽取监督和动态监管制度,进一步优化专家抽取流程,加强对专家抽取的全过程监督,取消评标委员会纸质名单打印,实行评标委员会名单线上加密推送至评标区智能身份识别门禁系统,评标专家进出评标区采用人脸识别和认证,减少人为操作的泄密风险。建立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行为的现场监督制度,专家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必须给出充分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予以公示。完善评标专家考核和退出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依法依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九)推行远程异地评标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城市及其他省外城市的合作,推动优质评标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扩充评标专家库。建立与省内其他城市的远程异地评标合作机制,实现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评标专家当天抽取、就地评审。

(十)开展智慧监管。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实现市场主体和招标投标过程信息全面记录,确保交易记录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改进监督方式,采用音视频监督或现场巡查与在线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减少评标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干扰。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加快招标投标数据统计分析系统建设,建立标后分析评估机制,对投标单位投标行为、中标情况以及评标专家评标行为,与中标单位进行关联性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自动预警,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准确性。

(十一)强化协同监管。根据法律法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司其职、互相协调、密切配合的要求,推动跨行业、跨区域执法协作,畅通协同渠道,增强联动合力。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实现部门协同执法、案件限时办结、结果主动反馈。

(十二)强化标后履约监管。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性投资在建工程项目标后履约情况部门联合检查机制,每季度按照10%的比例对一般在建工程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对市政府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工程100%实行从开工建设到竣工验收全周期的不定期检查。联合检查将采取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线上依托合同履约电子监测系统,对项目人员变更、工程变更、工期变更和工程款支付等内容进行实时监测、及时预警、全程留痕;线下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在建工程项目合同履约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认定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部门工作不作为、乱作为等违纪行为,纪检监察部门予以通报、严肃追责问责。

三、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十三)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加强对全市招标投标业务指导,招标人应严格使用全省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编制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要求招标人使用。行政监督部门应定期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实践操作进行专项检查,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及时纠正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等问题。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条件中,不得再另行设置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资质要求。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具备类似业绩的,应设置合理的业绩数量和要求,设置的业绩条件不得超过该标段相关指标要求。

(十四)优化招标投标办事流程。取消投标报名,简化入场登记手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提供网上办理服务,让投标人可在线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强制要求现场办理入场登记。不得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和原件核对事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前,招标人应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不少于3日。未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含补疑、答疑文件)发布的同时,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含补疑、答疑文件)发布的同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推送至行政监督部门,实行事中事后监管及承诺制。

(十五)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在全市范围内投标人无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实现不见面开标常态化,实现电子招标投标地域上和项目类型上的全覆盖。加大电子招标投标的网络技术、电脑设备软硬件建设,为实现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提供技术支撑。加大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的归集和共享力度,打通数据壁垒,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建筑市场监管平台数据的互联共享。

(十六)加快推进招标投标电子保函。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保证金制度改革,推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电子保函业务,鼓励企业以电子银行保函、电子保证保险保函和电子担保保函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降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缴纳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探索信用与保证金挂钩机制,鼓励招标人对信用好的企业实行减免投标保证金政策。对投标人以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以现金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要及时清退并接受社会监督。

(十七)推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以合同工期在18个月及以上的新开工工程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算管理,实现工程造价的动态控制,有效解决结算难的问题,从源头防治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式、支付比例等内容。在不改变现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已完工程过程结算价款。

(十八)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招标人应及时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招标项目信息,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开标记录、评标委员会评审信息、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定标方法、受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内容,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打击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畅通违法线索来源渠道。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发动群众、深挖彻查”的原则,对重点行业、重点主体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排查。建立举报处理机制,明确各相关单位在举报处理过程中的职责分工,规范举报处理工作流程。

(二十)完善投诉处理制度。建立公平有效的投诉机制,公布投诉渠道、投诉受理流程、投诉处理时限,规范投诉处理过程,公开投诉处理结果及投诉救济渠道。及时回应投诉,充分重视每条具有实质性指向的线索,认真查处和纠正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对查无实据、无法查实及恶意投诉的案件,要及时结案,保障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加大对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集中力量查办一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涉及面广的大案要案;对影响比较恶劣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从重处罚。加大刑事审判力度,对招标投标犯罪行为“零容忍”,切实提高违法犯罪成本。

(二十二)加强部门联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问题共商、重大线索联查、集体研究讨论等联动机制,并根据职能分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优化行纪刑联动,加强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的联动协作,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会商、提前介入等工作机制。

五、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二十三)加强招标投标监管队伍建设。强化对招标投标监管队伍的教育、管理、监督,抓好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监督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注重事前工作指导,实施精准化服务。行政监督部门及监督人员要自觉接受监督,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二十四)建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的过程监督,增强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重点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可以组织资深专家对招标投标情况进行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完善相关制度。

(二十五)强化监督问责。招标人违反有关招标文件备案、异议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依法依规追究招标人及有关人员责任。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执法职责,监督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管辖事项的,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联合处理。有关部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设立、变相设立审批条件或其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或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应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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