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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5名评标专家被罚!

发布时间:2023-08-07来源:本站

来源: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评标专家徐某等5人处理情况的通告


经本机关调查核实,2023年6月21日,评标专家徐某(证书编号:51143391)、江某(证书编号:51140314)、李某明(证书编号:511219016)、陈某瑛(证书编号:51145495)、冯某尧(证书编号:510122972)在参与四川彭山经开区停车场一期及附属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评标时,存在未准确填写评标报告的行为,属于《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中“评标专家负面行为积分标准”第7条不认真准确填写或未完整提交评标报告的负面行为

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评标专家徐某、江某、李某明、陈某瑛、冯某尧的负面行为记2分

现将处理情况予以通报,希望各评标专家引以为戒,切实增强法纪意识、责任意识,公正廉洁履职尽责,严格依法依纪开展评标工作,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秩序。

眉山市彭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3日


邛崃市交通运输局关于4名评标专家处理情况的通告

经本机关调查核实,2023年5月16日,评标专家马某渝(证书编号:51018967)、郑某高(证书编号:510133657)、杨某远(证书编号:510133328)、阎某(证书编号:510142330),在参与孝颐公墓外联道路项目施工标段评标时,存在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行为,且对评标结果造成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的规定,属于《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中“评标专家负面行为积分标准”第15条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对评标结果造成影响的负面行为

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评标专家马某渝、郑某高、杨某远、阎某的负面行为记6分,并禁止评标专家6个月内(2023年7月27日至2024年1月26日)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现将处理情况予以通报,希望各评标专家引以为戒,切实增强法纪意识、责任意识,公正廉洁履职尽责,严格依法依纪开展评标工作,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秩序。

邛崃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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