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建设厅
川建函[2004]96号
关于颁布总承包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
为更好的配合《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试行办法》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试行办法》的贯彻执行,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标准,现颁布总承包服务费标准,请遵照执行。
总承包服务费标准
|
费用名称
|
费用内容
|
计算基础
|
费率(%)
|
说明
|
|
总承包服务费
|
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工程分包的费用
|
招标人分包工程的造价
|
1-3
|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分包工程的估算造价及需投标人配合协调的内容。编制标底、预算控制价时费率按上限计列,投标人投标报价时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需投标人配合协调的内容自主确定。凡在招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招标人又将专业工程分包的,投标人按该费率的上限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
|
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工程材料采购的费用
|
招标人材料购置费(甲供材料)价值
|
0.5-1
|
编制标底、预算控制价时费率按上限计列,投标人投标报价时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甲供材料具体情况及需投标人配合协调的内容自主确定。
|
四川省建设厅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