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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备案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08-10-13来源:本站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备案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绩和合同备案管理,规范招投标代理活动,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26条关于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有效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状况的规定,以及《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令)第26条、27条的规定,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代理合同和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承包合同,应按规定报送备案。
二、招标代理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并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发出前由招标代理机构将委托代理合同按招标项目管理级次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承包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代理机构将承包合同按招标项目管理级次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招标代理合同,承包合同报送备案时应填写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并按照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一)招标代理合同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1
、招标代理合同一式五份(或根据委托双方需要),其中一份报备案机构;
2
、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和招标事项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3
、招标代理机构有效资格证书和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二)承包合同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1
、承包合同一式五份(或根据承发包人需要),其中一份报备案机构,查验备案内容是否与招标过程一致;
2
、中标通知书一份。
四、根据《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1号),报送备案的招标代理合同应载明:
(一)招标人名称和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等级及其证书编号;
(三)委托代理内容;
(四)负责该代理业务的注册于本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及两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五)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六)履约期限;
(七)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八)签订时间、地点;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报送备案的承包合同应载明
(一)承发包人名称;
(二)工程项目名称;
(三)承包内容;
(四)合同价款。
六、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招标代理合同、承包合同备案时,应查验招标代理机构有效资格证书和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原件。
七、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应随到随办,并于当日完成备案工作,加盖相应备案章。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备案机构应当场提出指导意见,招标代理机构应重新报送符合备案条件的文件、资料。
八、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应配合招标代理机构完整办理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未按本意见办理合同备案的项目,不得统计为招标代理机构的有效业绩。招标代理机构有意规避合同备案,拒绝对其有效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状况监管的,记入不良行为。
九、本指导意见二OO八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绩信息表


OO八年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招标投标 合同备案 指导意见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省级相关部门,厅内有关处、室、队、站,各市州建设行政招投标监督机关、招标代理机构
四川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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