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详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4-08来源:青海省住建厅-厅发文件

青建复决字〔2019〕第02号

 

申请人: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伽利略路11号2幢

法定代表人:张东 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海西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格尔木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被申请人海西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3月6日作出的《关于大昆仑博物馆(包含群艺馆及公共区)装修项目投诉函的复函》及3月13日作出的《关于大昆仑博物馆(包含群艺馆及公共区)展陈及装修项目(第二次)投诉函的再一次复函》,于3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范围、时效的有关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销

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大昆仑博物馆(包含群艺馆及公共区)

装修项目投诉函的复函》(下称“《复函》”)及《关于大昆仑博物馆(包含群艺馆及公共区)展陈及装修项目(第二次)投诉函的再一次复函》(下称“《再一次复函》”)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于2019年2月27日参加海西州大昆仑博物馆(包括群艺馆及公共区)展陈及装修项目(第二次)标段一投标。被申请人认定评标专家组作出申请人投标文件无效的理由成立无事实依据,应予撤销。理由有如下几点:第一,评标专家及监督评定申请人投标文件无效的理由不成立。1.申请人已按照《省外进青建设企业登记办事指南》的规定办理了进青备案信息登记,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进青备案证明有登记册编号、登记单位、登记时间、有效期、可供查询的二维码并加盖了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外进青建设队伍管理专用章,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2.被申请人在《复函》及《再一次复函》中提到“专家无法了解你单位进青勘察设计企业承诺书、省外进青勘察设计企业委托书、企业基本信息、进青信息登记内容、进青人员情况表、进青工程技术人员情况表、注册师注册执业章印鉴、出图专用章印鉴等实质内容,招标人海西州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上述内容,也非招标文件要求的实质性内容。

3.申请人已合法合规办理了进青备案登记证明,窗口办事人

员表示《登记册》办理需网上提交(相关资料)、备案(审

核)通过、由青海省城乡和住房建设厅盖章即可用于投标。第二,评标专家及监督评定申请人投标文件无效的程序不合法。招标代理公司就申请人投标文件认定无效在招标现场未向申请人作出解释和说明,2019年2月28日在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公示项目中标候选人时也未说明申请人投标文件无效的原因。评标专家认定申请人投标文件无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及《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2017]500号)第三条的规定。

被申请人海西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称:1.招标文件1.4.1中对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做了明确规定,申请人提供的进青备案登记证明材料只有《进青建筑企业登记证书》首页,评审专家无法了解申请人进青勘察设计企业承诺书、省外进青勘察设计企业委托书、企业基本信息、进青信息登记内容、进青人员情况表、进青工程技术人员情况表、注册师注册执业章印鉴、出土专用章印鉴等实质内容,无法核实申请人主要技术人员等是否入青备案完好;2.专家组进入评标室前,所有通信设备都在评标室以外存放,无法使用手机扫描申请人提供的《进青建筑企业登记证书》首页二维码。申请人仅提供《进青建筑企业登记证书》首页,评标委员会无法确认申请人的进青登记册内容是否真实有效。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涉及以下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评标专家及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投标文件无效的事实清楚

1.招标人发布的《大昆仑博物馆(包含群艺馆及公共区)展陈及装修项目(第二次)招标文件》(招标编号:XBD-QH(工程)2019-01)(以下简称“《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款第7项第(4)目规定:“企业注册地不在青海省辖区内的企业还需提供有效的进青备案登记证明”以及4.6款“投标无效的情况”中“初步评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效:(1)投标文件中未装入以下复印件:投标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外建筑企业进青登记证书、建造师(资格证、注册证书、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申请人系注册地不在青海的企业,其投标时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效的进青备案登记证明,申请人投标文件中仅提供进青备案登记证明首页,未提供进青备案登记证明实质内容,属于登记证明实质要件缺失。不符合招标文件之规定属于《招标文件》4.6款“投标无效的情况”中“初步评标时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效”的情形。

2.依据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启用省外进青建筑企业报告登记册的通知》(青建工〔2017〕233号)的规定,省外进青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启用《省外进青建筑

业企业报告登记册》,该登记册包括企业法人授权书原件、

企业守法承诺书原件、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进青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进青负责人社保证明原件、办理人身份证原件等内容。省外进青企业首次备案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的均需登录“青海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jzsc.qhcin.gov.cn)录入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备案人员信息等内容。由于申请人提供的青建设备字(2018)69号《(2018)青海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册(施工企业)》,首页仅载明登记单位、登记时间、有效期和二维码,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无法了解申请人进青勘察设计企业承诺书、省外进青勘察设计企业委托书、企业基本信息、进青信息登记内容、进青人员情况表、进青工程技术人员情况表、注册师注册执业章印鉴、出图专用章印鉴等实质内容,亦无法核实申请人主要技术人员等是否入青备案完好以及相关登记信息是否存在变更的内容。申请人在投诉函中提及的专家可以扫描申请人提供的登记册首页二维码查看其单位进青备案证明的相关信息,对此,相关规范性文件未规定评标专家评标时可以使用通讯设备扫描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二维码获取信息,且依据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规定,专家组在进入评标室前,所有通信设备均在评标室以外固定密码柜存放,现场评标过程无法使用手机扫描获取申请人的进青备案证明相关信息。《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书面投标文件,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申请人仅提供《进青建筑企业登记证书》首页,未提供有效的进青备案登记证明内容,不属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所规定的情形,属于招标文件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不完备。

4.经本机关核实,本项目在二次招标时共计9家企业参与投标,仅申请人一家提供进青备案登记首页,未提供进青备案登记证明内容,其余8家企业均提供了完整的进青备案登记信息。基于此,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4.6款“投标无效的情况”规定认定申请人投标文件无效,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的规定。同时,遵循了招投标活动应当秉持的公平、公正原则。

二、评标专家认定申请人投标文件无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评标专家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进青备案登记证明不完整,故当场认定申请人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废标的结果,作出评审意见,并就中标候选人公示在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站。评标过程及确定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公示的行为均符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申请人认为招标代理公司未向其解释和说明,招标人在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公示项目中标候选人时也未说明申请人投标文件无效的原因等主张的内容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海西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关于大昆仑博物馆(包含群艺馆及公共区)装修项目投诉函的复函》及《关于大昆仑博物馆(包含群艺馆及公共区)展陈及装修项目(第二次)投诉函的再一次复函》所认定的评标专家及监督认定申请人投标文件无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决定合法有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2日

建筑业查询服务
  • 建筑业查询服务
  • 行业资讯
  • 企业介绍
  • 行业知识
  • 奖项介绍
在线咨询 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