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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1-05来源:福建省住建厅-资质管理

皓耀时代(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福建海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实,你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厅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本厅于2018年7月10日批准你公司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并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在申请该项资质过程中,你公司提交的“江西博茂机械有限公司2#机械设备生产车间、东乡广汉•幸福城二期8#楼工程”等代表工程业绩不属实。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厅决定撤销你公司已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且你公司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及副本到本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证书交回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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