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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乡建筑“第五立面”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第212号)

发布时间:2019-12-02来源:山西省住建厅-厅发文件

晋建办字〔2019〕21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建筑“第五立面”是建筑整体空间效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乡风貌及鸟瞰效果具有重要的影响。为进一步改善我省城乡风貌,消除建筑“第五立面”造型、色彩杂乱,附属设备裸露、无序,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空中鸟瞰效果差等问题,强化建筑“第五立面”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工作,打造“空中美丽山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省建筑“第五立面”管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走“以质取胜”、“以特取胜”的高质量发展之路,坚持建筑的安全性、实用性和艺术性需求,坚持城乡统筹并重的原则,以服务人民生活需要,优化生产、生活环境为根本出发点,运用和发扬地方传统色彩、地域造型特色,全面构建我省城乡建筑“第五立面”管控的长效机制,营造集文化内涵和时代特征于一体的整体风貌。

       二、管控对象

       管控对象为新建和改建建筑“第五立面”,包括:屋面、突出屋面的楼电梯间、女儿墙、屋面造型构架、设备用房、附属设备设施、附设灯箱广告牌等建、构筑物及绿化景观、业态形式。

       三、管控措施

       (一)加强规划引领。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市建筑“第五立面”专项规划》,明确本地建筑“第五立面”形式、色彩、体量、材质、风格等内容,逐步提升城市整体风貌。对乡村建筑,应按照我省美丽宜居乡村建设要求,制定本地农村建筑立面色彩规划,对乡村建筑“第五立面”建设进行整体规划指引。

       (二)强化重点区域城市设计审查。在审查城市重点管控区域、大型公共建筑、标志性建筑、重点地段建筑的城市设计方案时,应对其建筑“第五立面”进行审查。对历史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第五立面”,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存,不得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及建筑的传统“第五立面”形式、色彩和整体风貌。

       (三)明确建筑设计要求。各市应依据城市设计管控要求,制定建筑“第五立面”的相关设计实施细则。设计细则应结合地域特征,着重对新建和改建建筑的屋面造型、屋面色彩、屋面材质、屋面附属设施等绿化景观、业态形式提出设计管控要求。确保从源头对建筑“第五立面”设计细节全面管控,由点到面将建筑“第五立面”有机融入城市肌理,并做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

       (四)做好附属设施安全管理。非一体化设计安装的广告牌、太阳能板、管道等附属设施的设计及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单位实施。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应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附属设施设置单位及使用人,应加强对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其完好、整洁,避免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第五立面”管控工作机制,于2020年底前完善相关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实施监管。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第五立面”建设管理。住建部门重点检查“第五立面”施工图是否与方案设计一致,项目建设是否按图施工;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第五立面”的管理,严禁私搭乱建影响城市风貌的附属设施,规范绿化景观维护、使用业态与设计统一,强化广告管理。

       (三)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各市应对城乡建筑“第五立面”实施动态监测,可采用航拍、卫星遥感等方式,定期采集本地建筑“第五立面”风貌情况,重点加强对本地机场航道、高层建筑、山地周边等可视区域“第五立面”的分析研判,严控不符合要求的“第五立面”存量,遏制增量,促进城市风貌不断改善。

 

       附件:山西城乡建筑“第五立面”设计导则.doc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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