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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勘察设计质量检查的通报(第109号)

发布时间:2020-07-21来源:山西省住建厅-工作通知

 晋建质字〔2020〕10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局,各有关建设、勘察、设计单位:

为全面落实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质量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2020年5月-6月,我厅对部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的范围为自2019年7月1日我省推行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取消社会中介机构施工图审查制度后,我省部分甲级建筑类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和部分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的房建类勘察设计文件。共检查49个项目,涵盖住宅、公寓、学校、医院、办公楼、地下停车库等类型,建筑面积约94.26万平方米,涉及勘察设计单位67家,其中勘察单位20家(含省外勘察单位2家),设计单位47家(含省外设计单位15家)。

检查包括规范性检查和技术检查。规范性检查重点包括:是否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 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试行)》(晋建办字〔2019〕155号)要求,对重要工程进行界定并组织专家论证,勘察设计文件成果签字、盖章是否规范、齐全等。技术检查重点包括: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执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重要工程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情况。

二、存在问题

(一)规范性问题

规范性问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受检资料提交错漏。部分项目未按规定提交完整的受检资料,受检资料缺项。个别单位工作存在严重疏漏,提交的受检资料不是最终设计成果。二是勘察设计文件表达不规范。部分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对《关于进一步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试行)》(晋建办字〔2019〕155号)等规定的出图盖章程序执行不到位,人员签字盖章不齐全。部分勘察设计文件图面表达不清晰,读图困难。三是重要工程专家论证制度执行不到位。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项目属于重要工程范围,但建设单位未申请开展重要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专家论证。四是勘察设计文件上传平台不及时。多数受检项目未按要求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至“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或上传资料不完整。

(二)技术性问题

技术性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部分勘察设计文件不满足规定的编制深度、技术要求等。如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土层抗剪强度试验指标不足;设计说明与图纸不符;无障碍设施设计不足;结构计算书中选用材料强度与设计图纸材料强度表述不一致;消防水池报警水位设计错误;给水、消防管道穿越沉降缝未设置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变形的装置;无窗卫生间未设机械排风,地下设备用房未设置机械通风系统;照明线路敷设过长,未核算电压降等。二是部分勘察设计文件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如对土层取样和测试数量不足,不满足规范有关要求,影响勘察结论的准确性;商业网点疏散距离大于规范规定的最大距离;楼梯平台下净高小于2米;活荷载取值不当、引用规范和图集错误或版本过期、材料强度取值错误;未设置沉降观测点;屋顶消防水箱间无采暖,也无保证环境温度不低于5度的措施;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水景池、戏水池等用水管道时,未在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等防回流污染措施;采暖管道缺少热补偿设计及计算;暖通计算书与建筑节能计算书中维护结构传热系数不一致;配电柜进线、消防设备出线未采用矿物绝缘电缆;消防平面中未设防火门消防监控设备等。

三、有关情况通报

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晋建市字〔2018〕345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晋建办字〔2019〕155号)等规定,对本次检查中存在违反勘察设计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

(一)对以下9家勘察设计单位予以全省通报批评,扣除综合信用分10分。外省企业抄送所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1.勘察单位(2家)

太原新晋岩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李禄刚

山西才智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刁文才

2.设计单位(7家)

太原市亚达建筑设计研究院

法人代表:张凤翔

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祁立柱

大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法人代表:李建

山西华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常亚军

广东博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周淑婷

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法人代表:袁大昌

上海原构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范硕奕

(二)对以下11家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单位扣除综合信用分15分,责任人员扣除综合信用分13分;被通报单位组织被通报人员培训学习不少于2个月,培训期间被通报人员不得进行勘察设计、审核、审定等工作,培训合格后,报省级住建部门备案,予以恢复。外省企业抄送所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1.勘察单位(3家)

(1)太原市兴华岩土工程勘察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刘  军

责任人员:有保明(执业印章号:1401096-AY004)

                  李   智

(2)山西恩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樊泽苗

责任人员:冯锦林(执业印章号:1401125-AY004)

                  刘   飞(执业印章号:1401125-AY003)

(3)陕西长嘉建设工程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黄   明

责任人员:王志合(无注册执业资格)

2.设计单位(8家)

(1)山西中方森特建筑工程设计研究院

法人代表:靳永恒

责任人员:王昆旺(执业印章号1400534-S003)

                  王    宇

(2)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侯燕华

责任人员:张连英(执业印章号:1103347-S001)

                  李来全、赵萍、王品一

(3)广州汉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盛宇宏

责任人员:邓孝祥(执业印章号:4401191-S009)  

                  盛宇宏(执业印章号:4401191-011)

                  祖明军(执业印章号:4401191-S007)

                  林   浩

(4)山西省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法人代表:曹保青

责任人员:孙志华(执业印章号:1400610-S002)

                  高   飞(执业印章号:1400610-S004)

(5)陕西方得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田  锐

责任人员:孙  涛、曹万刚、徐盼盼

(6)中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刘卓异

责任人员:李晓艳、曹荣、王宇

(7)运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法人代表:郑亚骞

责任人员:高景平

                  谢克克(执业印章号:1400124-0006)

(8)中核新能核工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李江颖

责任人员:文   彬

                  马永佳(执业印章号:1400083-S012)

                  郝昌阁

(三)对重要工程施工图未申请专家论证的以下4家建设单位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责令整改,暂停办理该工程后续建设手续和建设单位其他项目建设手续,整改完成后恢复。

1.山西鸿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晋鹏奇

项目:宝成府锦住宅小区10#楼

2.朔州市朔城区第一中学校

法人代表:谭富德

项目:朔城区第一中学改扩建工程—科技楼

3.吕梁国投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岳永进

项目:吕梁国投君澜酒店

4.阳泉恒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汪浩

项目:阳泉恒大帝景三期项目17#楼

四、整改要求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建设、勘察、设计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总结,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问题整改。一是被通报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属地主管部门申请组织重要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专家论证,重要工程专家论证通过后,将论证情况报省厅审核,已开工的项目要立即停止施工,论证结果经省厅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二是被通报的勘察设计单位要梳理受检项目存在问题,仔细查找问题存在原因,建立整改任务清单,明确整改责任人,逐项整改销号,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在各项目中落实到位,对本企业通报的责任人员,要按通报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培训工作。要举一反三,开展自查,对本单位设计文件和质量管控体系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检查。上述自查和问题整改情况要形成报告,于2020年8月15日前报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同时,已完成的勘察设计文件要按规定时间上传“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

(二)加强工作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制、质量终身责任制和重要工程专家论证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辖区内勘察设计质量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做好勘察设计质量培训,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建立长效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完善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制度,建立勘察设计质量动态考核和评价机制,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监管效率和水平;要加强监管人员业务培训,积极组织开展地区勘察设计技术培训;要督促指导勘察设计单位落实勘察设计质量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完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校审和出图盖章程序,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学习,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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