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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自治区财政支持可再生能源应用试点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1来源:宁夏自治区住建厅-通知公告

)发[2021]5

各市、县(市、区)、宁东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自治区有关单位、企业: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快推动我区可再生能源应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应用试点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建发〔2010688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宁建科发〔201423号),现就组织申报2021年自治区财政支持可再生能源应用试点示范项目专项资金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推广。以县(市、区)为单位申报,应用示范技术两项(不含)以上(太阳能采暖技术为必选内容)。具体支持范围见《2021年宁夏可再生能源试点示范项目指南》(附件3)。

(二)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创新。以项目单位组织申报,重点支持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创新研究和试点建设。

2021年自治区财政支持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推广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县(市、区)不超过400万元(上限)。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创新和试点建设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上限)。

专项资金适用范围包括:规划和方案编制、图纸审查、项目建设、技术研发。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办公经费、购置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必须的设备、材料除外)等经常性支出和项目管理费等其它支出。

二、申报评审流程

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推广实行竞争性评审,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创新采取项目法评审。

(一)市级推荐。设区市可择优推荐辖区内1-2县(市、区)参与全区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推广的竞争。各申报县(市、区)要高度重视项目方案编制,对提前沟通、破坏竞争机制的,在评审环节给予扣分处理。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创新可根据实际,由县、市(区)组织申报。

  (二)资格审核。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申报条件和要求对推荐县(市、区)和技术创新项目进行资格审核。

  (三)项目评审。对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并通过资格审核的县(市、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厅组织公开答辩,专家现场评审,现场公布评审结果。对采取项目法评审的项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审。

(四)信息公开。通过评审的示范推广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项目方案和项目示范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实施,并按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三、评审内容

(一)资格审核

各设区市推荐申报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及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规定。

2.申报技术类型、技术指标、应用范围符合年度试点示范申报指南要求。

3.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限于申报技术创新项目的企事业单位)。

4.申报项目为新建项目(已完工项目不再予以资金支持),技术方案可行,相关建设审批手续齐全(获得所在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建设条件和配套资金落实。

5.与新建建筑同步建设的示范建设周期不应超过2年,在既有建筑改造安装实施的示范项目建设应在2021101日前完成。

6.截止2021430日,2018-2019年示范项目未按批准的实施方案完成建设和投入使用、2020年批准的示范项目未完成项目招投标的市县和单位不予以资金支持;历年试点示范项目存在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其他较重失信行为的不予以资金支持。

   (二)竞争性评审

  1.重视程度。县(市、区)有推进项目实施工作意愿;部门责任明确,建立协调机制;将项目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建立有效的督查检查制度。

2.目标任务。项目建设规划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发展规划等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相衔接;申报项目符合实际发展需要和中远期发展需求;项目审批、规划选址等前期工作已有一定基础,获得项目批复,具备开工条件。

3.项目方案。应用对象明确,应用技术先进,技术方案合理可行,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技术系统运行稳定,应用技术与项目所在地建设条件相适应,可实现年度试点示范申报指南提出的要求。

4.配套措施。建立项目运行维护保障机制,明确县(市、区)政府支出责任和补助标准,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三)项目法评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审,择优选取支持。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资料由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提交,资料包括:

1.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推荐文件(一次性统一推荐)及项目

汇总表(附件1、附件2);

2.申报单位的项目申报书、项目方案及相关资料(扫描件

PDF格式、纸质件规范装订10套,其中财政厅1套,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9套)。项目方案应当由具有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二)申报材料要求内容真实完整、印章齐全、装订规范。

申请资料受理截止日期为2021430日,不满足申报条件

的、设区市推荐示范推广项目数超额的、逾期申报的,不予受

理。

 

   报送地址:银川市文化西街106号国际贸易中心BA3楼(光明广场路南)宁夏建筑科技与产业化促进中心绿建科

联系人: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

赵连峰0951-5041177

宁夏建筑科技与产业化促进中心绿建科

   张立成0951-5024041     nxqgbgs@163.com

附件:1.关于推荐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的函(式样)

     2.2021年第二批自治区财政支持可再生能源试点示

     范项目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

         3.2021年宁夏可再生能源试点示范项目指南

         4.宁夏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书

     5.2021年自治区财政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

     项目方案编写提纲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2133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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