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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7-19来源:广东省住建厅-公示公告

被处罚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2001915220977

地    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中路6号

  2021年4月21日,本机关组织2020年安全生产专项巡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项目安全隐患排查“回头看”,抽查被处罚人承建的肇庆金威郦都(三期)项目,发现施工现场经整改仍存在以下问题:1.外脚手架搭设:外脚手架未按方案要求实施监测;18#楼7层A户厨房位置悬挑梁设置与方案不符。2.高处作业:18#楼悬挑卸料平台锚固端设置与方案不符,部分悬挑卸料平台设置在阳台上与方案不符。3.模板支架:16#楼四层板模板立杆伸出顶层水平杆自由端超650mm、板底支撑主龙骨未按方案采用双钢管、部分梁底未单独设置立杆、现场采用扣件加横杆作梁支撑未采取防滑措施、部分单立杆未设水平杆连接。4.施工机具:2#塔机旁锯木机刀具和传动部件未设置防护。5.临时用电:1#、2#塔吊旁电箱未按方案采用TN-S系统,电箱进线、设备用线均无PE线,多个电箱接地线采用串联连接,不符合规范要求;6.安全管理:现场项目负责人不在岗,无技术负责人,抽查3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均不在岗。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被处罚人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本机关于2021年6月5日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1〕28号),被处罚人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以下两个方面的陈述、申辩:一是4月21日抽查的肇庆金威郦都(三期)项目存在的问题已全部整改落实;二是企业已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恳请撤销对被处罚人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提出的第一个方面的陈述、申辩理由成立,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但第二个方面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足以推翻其在检查期间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事实,被处罚人的该项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被处罚人依法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5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1年7月20日至8月3日。

  被处罚人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被处罚人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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