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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庞大粤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7-19来源:广东省住建厅-公示公告

被处罚人:广东庞大粤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8831946713380

地    址:吴川市解放北路6号

  2021年4月6日,被处罚人承建的深圳三围股份合作公司征地返还用地项目发生1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本机关委托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对被处罚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经核查,被处罚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存在以下问题:1.未制定钢筋滚笼机操作规程;2.未制定2021年安全生产投入计划;3.未能提供参加工伤保险相关从业人员的社保证明;4.未能提供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板房防火检测报告,以及塔吊等大型设备质保检测资料;5.未能提供安全帽、安全带检测报告及有关发放记录等问题。抽查被处罚人承建的深圳市盐田区金斗岭工业区更新项目,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施工现场料斗吊耳未设置吊索钢丝绳鸡心环;2.办公楼局部临边防护不到位;3.局部违规使用门字架,且无防护栏杆;4.爬架安装底部支撑脚手架多排采用吊脚杆、悬挑梁,且爬架施工方案未依据JG/T546-2019编制;5.塔吊与外架间距1.5米,且多层无水平防护措施;6.施工作业楼层无消防用水等问题。以上事实有《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记录表》《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表明被处罚人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七、八、九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本机关于2021年6月7日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1〕29号),被处罚人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被处罚人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1年7月20日至8月18日。

  被处罚人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被处罚人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传真: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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