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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朗华照明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7-23来源:广东省住建厅-公示公告

被处罚人:深圳朗华照明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67855586XP

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鹏兴路15-1中兴花园10栋3009室

  2021年4月6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依法对被处罚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经核查,被处罚人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存在以下问题: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立文件及相关制度不完善、职能不明确;3.未能提供安全生产投入的有关台账及票据;4.未能提供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的有关佐证材料;5.未能提供企业有关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6.未能提供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防护用具的相关材料。以上事实有《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记录表》《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表明被处罚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三、六、七、九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1〕30号),被处罚人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被处罚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1年7月22日至8月20日。

  被处罚人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被处罚人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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