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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7-23来源:广东省住建厅-公示公告

被处罚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9041951701645

地  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广南路108号(长兴大厦)三楼

  2021年5月26日,被处罚人承建的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五四村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在运营前检修过程中,发生1起中毒较大事故,造成4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5月29日对被处罚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通过抽查被处罚人承建的江门市泓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生产技术车间项目,发现被处罚人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以下问题:1.在未编制悬挑式卸料平台(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况下进行施工;2.在未编制楼层边梁(截面尺寸:350mm×1300mm,集中线荷载(设计值)在15kN/m以上)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况下进行施工;3.施工现场钢筋、板材堆放混乱,存在伤害作业人员的安全风险;4.临边通道防护不到位,存在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安全隐患。以上事实有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请对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报告》(江建〔2021〕105号)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表明被处罚人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十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1年6月18日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1〕31号),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研究,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被处罚人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1年7月22日至10月17日。

  被处罚人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被处罚人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传真: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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