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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7来源:宁夏自治区住建厅-通知公告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727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与

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使涉嫌犯罪的案件能够顺利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执法监管等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案件。

第三条 厅综合执法监督局(以下简称“执法”)应当严格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牵头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对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及时通报和移送公安机关,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有效落实。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执法共同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第三条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单位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执法检查或接受举报投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收集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会同法规处和执法局及时进行集体研判分析

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报经主要分管负责人审批主要分管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四条 移送案件应有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及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包括移送机关名称、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和案件调查报告(包括案件来源、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构成犯罪的事实、涉嫌犯罪罪名、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及时将案件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

第五条  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制作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委托有关部门、机构依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六条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七条  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应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第八条 对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查询案件、调阅有关案件材料、建议移送案件的,应当积极配合。

第九条 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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