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30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证部门 | 出具部门 | 备注 | |||
法律 | 法规 | 国务院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
1 | 建设行政相对人的诚信经营情况证明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要件 |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起施行,2020年12月11日修改)第九条 |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 市、县行政审批局 | 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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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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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改)第七条 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 县行政 审批局 | 监理单位、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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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 省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19年3月24日日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14号,2019年12月15日修改)第三十条。 | 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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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入省注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2019年4月23日第一次修订)第三十一条 |
| 《中国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住建部令第167号,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十八条。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原注册省份建设执业资格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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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证部门 | 出具部门 | 备注 | |||
法律 | 法规 | 国务院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
1 | 建设行政相对人的诚信经营情况证明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要件 |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起施行,2020年12月11日修改)第九条 |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 市、县行政审批局 | 属地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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