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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保留证明事项和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30来源:河北省住建厅-厅发文件
  • 名  称: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保留证明事项和第一批实行告知承...
  • 索 引 号: 000218069/2021-12783
  • 发布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文  号:2021年 第151号
  • 主 题 词
  •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30日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有效性:有效
  • 废止日期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30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用途 

设定依据 

索证部门 

出具部门 

备注 

法律 

法规 

国务院决定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1 

建设行政相对人的诚信经营情况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要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起施行,2020年12月11日修改)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市、县行政审批局 

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改)第七条    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县行政 

审批局 

监理单位、银行 

  

3 

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省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19年3月24日日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14号,2019年12月15日修改)第三十条。 

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 

  

4 

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未注册证明 

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入省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2019年4月23日第一次修订)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住建部令第167号,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原注册省份建设执业资格管理部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用途 

设定依据 

索证部门 

出具部门 

备注 

法律 

法规 

国务院决定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1 

建设行政相对人的诚信经营情况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要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起施行,2020年12月11日修改)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市、县行政审批局 

属地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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