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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扬尘防治监督检查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5来源:黑龙江省住建厅-行业管理

 

 黑建函〔2021〕328号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落实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和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提高施工扬尘监管能力,我厅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监督检查要点》,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执行施工扬尘防治监督检查要点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监督检查要点》开展施工扬尘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扬尘防治工作责任,落实施工现场工地周边围挡、易扬尘物料堆放覆盖、湿法作业、场地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施工扬尘防治措施,推广在线监测数据互联互通。

  二、持续抓好城市扬尘专项治理工作

  今年是城市扬尘专项治理三年行动的集中攻坚、夯实措施阶段,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城市扬尘专项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的通知》要求,建立《建筑施工工地扬尘管理清单》,根据问题整治工作台账,加大力度开展施工扬尘专项治理行动,下大力气完善工作部署,集中力量攻破固疾顽症,及时更新清单和台账,持续抓好专项治理工作,保持和巩固改善成果,认真总结经验,充分体现工作成效,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做好迎接督察考核检验相关准备工作。

  三、加大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执法处罚力度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施工扬尘防治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对于扬尘防治不达标的项目,要坚决采取局部停工整改措施,对于整改仍不达标的项目,予以停工、列入黑名单。要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对不符合扬尘治理要求的项目和负责人公开曝光,对拒不执行扬尘治理有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形成强有力的震慑。要及时受理扬尘污染相关投诉、举报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四、加快推进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应用

  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综合监控是黑龙江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的子模块,实现了扬尘数据实时监控、数据采集分析、预警提醒功能。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辖区内符合安装范围要求的所有施工项目安装施工扬尘在线监测与视频监控系统,并确保设备每天24小时开机稳定运行、数据采集上报完整准确,实现与省级住建主管部门系统平台的互联互通。哈尔滨、大庆等试点城市务于10月末前完成,其他地市于11月末前完成。

  五、严格信息动态更新和报送工作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信息报送和建立动态台账的认识,安排专人负责扬尘治理信息上报和建立动态台账。及时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在监管信息平台上按时更新施工扬尘防治信息,确保信息完整、准确、真实。要按照可查、可考、可究的原则,对辖区内的所有施工工地进行再排查,再建账,做到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责任主体“三明确”。对已竣工或无扬尘防治隐患的项目及时销号,新建项目要及时填报,确保监管无盲区。2021年至2022年底期间,要按照城市扬尘专项治理三年行动工作要求,按时报送半年阶段性工作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14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监督检查要点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加快推进扬尘治理标准化,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提升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黑龙江省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监督检查要点。

  一、检查参建各方主体履行扬尘防治职责情况

  (一)重点检查建设单位履行以下职责情况。

  1.承担工程施工扬尘防治首要责任,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工程造价并保障落实到位。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方责任主体的扬尘防治责任。

  2.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有效使用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严格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

  3.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运输处置工作,办理工程渣土消纳处置手续;复核施工单位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建筑土方清运、建筑废弃物处置协议情况。

  (二)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以下职责情况。

  1.承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依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具体负责施工全过程的扬尘防治工作。

  2.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的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

  3.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对施工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动态管理。

  4.结合项目特点及相关要求,在项目施工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扬尘防治费用使用计划,明确扬尘防治目标、防治部位、防治措施,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查,并将扬尘防治费用专项使用。实施方案中应包含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并应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空气污染预警级别要求,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5.建立扬尘防治技术逐级交底制度,并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负责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对项目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扬尘防治技术交底。

  (2)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对施工作业班组进行扬尘防治技术交底。

  (3)施工作业班组每日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班前扬尘防治技术交底。

  (4)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变更后,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对施工作业班组重新进行扬尘防治技术交底。

  6.工程项目部应建立扬尘防治检查制度,分为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7.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每月组织技术负责人、扬尘防治管理人、分包单位负责人进行不少于2次的扬尘防治检查。

  8.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每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9.工程项目扬尘防治管理人应结合施工动态,每日进行扬尘防治巡查,重点检查易产生扬尘污染的重要环节和部位。

  10.对检查中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应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工程项目部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经项目负责人、安全监理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11.建立扬尘防治专项台账,包括扬尘防治工作制度、工作记录,专项经费使用计划、收支记录、票据,专项检查、隐患整改工作记录,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环保类投诉处置记录等资料档案。并安排专人对台账进行管理。

  12.建立扬尘防治公示制度,在工地大门口显著位置设置扬尘防治公示牌和扬尘监测电子屏,将工程概况、扬尘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本企业以及工程所在地扬尘监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重污染天气不同预警等级响应措施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13.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处置协议,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废弃物等散装物料。

  (三)重点检查监理单位履行以下职责情况。

  1.将施工扬尘防治纳入监理范围,结合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并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防治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2.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扬尘防治要求或者未按专项方案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报告。

  二、检查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一)现场围挡及封闭施工方面检查内容。

  1.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部应按现行有关标准或规范性文件要求,在建筑施工现场设置全封闭式围挡,临时维修、维护、抢险工程应适当设置临时围挡,其强度、构造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市区主要路段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m,不宜高于3m;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用标准化、模块化、装配化围挡。

  (2)围挡不得有间断,围挡下沿应与基础或路面贴合严密,紧靠围挡内侧不得堆放泥土、灰土、砂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

  (3)围挡应牢固、美观、环保、无破损、无锈蚀,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和周边行人的安全。

  (4)围挡立面应保持干净、整洁,定时清理,保证无尘土、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现象。

  (5)除临时维修、维护、抢险的临时围挡外,围挡上部应设置水雾喷淋降尘装置,减少施工现场扬尘外溢扩散,避免污染、影响周边环境。

  2.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时应充分考虑扬尘防治需要,施工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布局合理清晰、功能分区明确,并应采取相应的分区隔离、交通独立措施。

  3.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对开式折叠实体大门,严禁透视及敞口施工。

  4.工程结束前,不得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当妨碍施工必须拆除时,应设置临时围挡并符合相关要求。

  5.主体结构二层及以上的,作业层应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或金属冲孔网等进行全封闭,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楼层封闭必须高于作业面且同步进行。

  (2)脚手架外侧宜采用模块化金属网。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应有防尘作用,并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防止施工中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外逸,避免粉尘、废弃物和杂物飘散。定期对密目式安全网进行清洗或更换,清洗周期不大于2个月。

  (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底部应采取硬质材料封闭,并及时清理封板上的垃圾或其他遗撒物。清理时应提前洒水湿润,严禁采用掀起、拍打或吹风等方式清理,防止出现扬尘。

  (二)尘源防控方面检查内容。

  1.易产生扬尘物料宜采取喷洒抑尘剂、凝固剂、洒水、绿化、密闭、覆盖防尘网(布)等防治措施。

  2.正在进行施工作业的土方挖填、铲、运,建筑垃圾、渣土及其他易产生扬尘物料清扫、运输等应采取适当洒水、覆盖等防尘措施。

  3.对具备绿化条件的裸露土体、工程渣土宜优先采取绿化措施,不具备绿化条件的采取喷洒抑尘剂、凝固剂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使用防尘网等造成的二次污染。

  4.因场地、项目规模、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形确需现场搅拌、粉碎、筛分、切割的,应搭建封闭式搅拌防护棚或在封闭条件下进行,并采取降尘防尘措施。

  5.砂石、灰土等散体材料应集中、分类堆放,并采取覆盖防尘措施。

  6.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及时清运出场,48小时内无法清运完毕的,应采取适当洒水、覆盖防尘网、喷洒抑尘剂等防尘措施。

  7.对水泥、石灰、腻子粉、石膏粉等易产生扬尘物料,应利用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等形式分类存放,并采取适度的抑尘措施。

  8.楼层内高处垃圾应采用密闭式专用垃圾道、封闭式容器或装袋清运,严禁高空抛洒。

  (三)湿法作业方面检查内容。

  1.施工围挡顶部应设置喷淋雾化系统;土方工程作业应采取分段施工、择时洒水、雾炮压尘等措施;石材、饰面砖等切割,应在指定作业点进行,严禁露天切割,指定作业点应有隔音、降尘措施。

  2.施工工地围挡的近地面喷淋雾化、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高空喷淋雾化等洒水抑尘方式,效率高、覆盖面积广,宜优先采用。

  3.土石方及基础施工时,湿法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土石方开挖、回填、运输、装卸施工和场地平整、地基处理等施工时,应采取喷雾、洒水等防尘降尘措施。易扬尘作业面雾炮等降尘设施按“一机一炮”原则设置,4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土石方作业。

  (2)土石方开挖宜随挖随运,土方回填应及时平整压实,采用土方或砂石回填时,回填料应保持湿润,并应减少开挖和回填过程中土方裸露时间。不能及时回填的裸土应采取洒水和覆盖等降尘措施。

  (3)大规模场地平整应分区块有序进行,整平后的施工场地应采取覆盖、绿化、洒水等扬尘控制措施。

  (4)在土石方爆破作业前,爆破作业面应按专项施工方案采取覆盖措施;在爆破作业完成后,应立即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

  (5)在进行强夯作业时,作业场所应有喷雾降尘措施。

  4.主体及装饰施工时,湿法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混凝土或砖基层进行剔凿、清扫处理时,在没有防潮要求的情况下,应采用洒水湿润等措施。

  (2)楼层清理垃圾时,应先洒水湿润后再进行清扫。

  (3)装饰工程所用墙砖、地砖、石材、木制品、泡沫塑料板等装饰块材宜场外加工半成品进入施工现场,实施装配式施工。现场需切割时,应在指定作业点进行,应带水切割,同时操作人员必须有防尘保护措施。

  (4)机电安装工程的预留预埋应与结构施工、装修施工同步进行。如需在墙体开槽切割、孔洞钻取,应采用湿法施工。

  5.市政工程施工时,湿法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土方作业应采用渐进式分段施工方法,缩短开挖和回填时间,并及时采取洒水、覆盖措施。

  (2)路基、水稳层面上应适时洒水降尘。进行路沿石、地砖等构件切割、加工及路面破除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采取围护、遮挡、喷雾等降尘措施。

  (3)挖掘地面、路面切割、路面铣刨、石材切割、清扫施工现场等作业时,应提前进行洒水抑尘。

  6.拆除工程湿法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拆除施工现场应配备洒水车或其他喷淋设备,并按照“先喷淋、后拆除,拆除过程持续喷淋”的程序操作。喷淋水量应能满足抑尘降尘要求,喷淋软管应能覆盖工地现场。

  (2)机械拆除、爆破拆除时,在确保作业安全的条件下,应采取楼层顶板悬挂爆炸水袋、建筑物围裹含水帘幕、屋顶架设水帘喷管、建筑物屋内外地面洒水、倒塌区周围预置高压水枪、爆破后流动水车向爆堆喷水除尘等一系列扬尘防治措施。

  (3)产生严重扬尘污染的拆除工序宜选择雨天进行,影响安全的除外。

  (4)机械、爆破拆除工程应采取同步持续高压喷淋、洒水或喷雾等措施。

  (5)整理拆除后的建筑材料(构件)、翻渣和清运拆除垃圾时,应采取洒水或喷淋措施。

  (6)拆除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采用防尘网覆盖,并定期洒水保持湿润。

  (四)路面硬化及绿化方面检查内容。

  1.施工车辆出入通道、场内道路以及材料存放区、加工区等场所应采用混凝土硬化措施,路面保持坚实、平整、畅通、清洁,能满足载重车辆通行要求。

  2.施工现场建筑规划道路、地坪基层、排水设施宜前置化施工,沿线配备洒水给水管、排水沟,排水沟应连接沉渣池,雨污水经有效沉淀处理后排向市政管道。

  3.施工场区内裸露场地应采用防尘网覆盖、绿化或固化等防治扬尘,防尘网,绿化或固化等方式宜永临结合。

  4.施工现场的场地硬化及绿化处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当施工道路与拟建道路位置一致时,宜结合拟建道路结构进行施工;使用时间较短的临时道路可采用预制拼装式混凝土路面、钢板临时道路等。

  (2)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地进行临时绿化或铺装。

  (3)施工工地内土壤裸露的土丘或边坡,可采取喷洒草籽、种植草皮等方式来减少风蚀扬尘,同时保持水土。

  (4)硬化道路应确保路面干净整洁,无破损,无起砂、无开裂,坡向坡度满足排水要求,雨天不应存在严重积水现象,排水沟内沉渣应及时清理,确保排水通畅。

  (五)出入车辆清洗方面检查内容。

  1.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应按有关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

  2.应对出入现场的物料运输车辆的轮胎、车身进行冲洗,严禁带泥、污出入,污染城市道路。其他车辆的轮胎、车身有泥、污时,也应进行冲洗。

  3.建立车辆出入登记制度和管理台帐,详细记录车辆证照信息、进出场信息、冲洗情况、密闭情况等。车辆冲洗应定人、定岗,操作人员按规程操作,建立车辆冲洗台账。

  4.不具备设置洗车平台的,应配置手动冲洗设施,对出入车辆进行有效冲洗。

  5.车辆冲洗设施应有污水回收、净化装置,满足重复循环用水要求,确保场区无积水,严禁将污水排放到城市道路上,具备条件的应与城市排污管道连接。

  6.混凝土罐车、泵车内部清洗含水泥的污水单独沉淀后,排放到市政污水管道,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防止泥浆外流,废浆应当用密闭罐车外运。

  7.冲洗装置应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设置,并保留至工程竣工,对损坏的设备要及时进行维修,保证正常使用。

  (六)渣土车辆运输管理方面检查内容。

  1.施工现场要使用密闭加盖的渣土运输车辆,严格控制渣土装车高度,并保证装载无外漏、无遗撒、无高尖。

  2.渣土运输须采用经城管、公安交警等部门核准的运输单位及车辆。

  3.施工现场物料运输车辆应限速行驶。运送易散落、飞扬、流漏建筑材料的车辆应采取密闭或遮盖措施。

  4.安排专人查验车辆,物料堆高超过车厢拦板高度、未密闭、车轮和车身未冲洗干净的车辆,不准驶出工地。

  5.建筑垃圾及土石方运输单位应制定车辆管理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保持车况完好、车容整洁、车辆号牌清晰。

  (七)混凝土、砂浆搅拌方面检查内容。

  1.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采用密闭式防尘棚,设置喷淋等控尘设施。

  2.装卸袋装水泥时应轻拿轻放尽量减少扬尘,严禁野蛮装卸。

  3.混凝土、砂浆拌制时,应按照石子、水泥、砂的顺序进料,以控制和减少水泥扬尘。

  4.搅拌机储料池前应设置三面挡水,做好排水沟、沉淀池清理工作。

  (八)烟尘排放方面检查内容。

  1.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类柴油、汽油机械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标准,不得使用废气排放超标的机械。

  2.严禁在施工现场洗石灰、熬煎沥青、焚烧各类废弃物。

  3.建筑装饰涂料、钢结构防火涂料宜采用涂刷或滚涂方法,采用喷涂工艺时,应有效遮挡。

  4.现场切割防火板、保温板、吸音板等易扬尘块材时,应防止碎屑、纤维飘散和扬尘。

  5.装修腻子、木制构件现场需干式打磨时应配备吸尘设备,专人操作随打磨同步吸尘。

  三、检查施工扬尘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安装运行情况

  (一)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和长度200米以上市政线性工程施工现场应安装施工扬尘在线监测与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各地住建主管部门使用的省级质量安全监管平台实时联网,应明确专人负责,定期维护保养,确保系统运行、数据传输正常。

  (二)扬尘在线监测与视频监控系统宜支持手机等移动终端实时监控和远程管理,施工现场应根据实时监测监控情况,采取相应的施工扬尘防治措施。

  (三)监测点位应可直接监控工地现场主要施工活动区域,优先设置于车辆出入口。监测点附近应避免强电磁干扰,周围有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方便安装和检修通信线路。监测点位不宜轻易变动,以保证监测的连续性和数据的可比性。

  (四)监测点数量应根据施工场地占地面积确定,用地面积每2万平方米应至少设置1套监测设备,实时监测相关环境数据。

  (五)视频监控系统、点位、数量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JGJ/T292-2012)要求。

  (六)视频监控应重点监控出入口、洗车台、作业区、塔吊、围挡四角等部位,洗车台、主要施工作业区和塔吊上至少各安装1个。其中,塔吊上应安装球机摄像头,满足施工现场全覆盖、无盲区、24小时全时段监控要求。

  (七)监控点数量应根据工程建筑面积确定,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设置不少于3个监控点,面积5-10万平方米设置不少于5个监控点,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设置不少于8个监控点。

  (八)视频监控应确保图像清晰,能准确显示监控部位名称,具备视频图像切换、处理、快照、存储、检索和回放等功能。

  (九)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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