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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建厅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第十三项整改任务验收情况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10-19来源:宁夏自治区住建厅-公示公告



    根据自治区《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的通知》(宁环督办发〔2018〕25号)的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

关于“思想认识不到位、治理责任不落实、考核问责不严格,协调推进不力、指导督促不够、检查考核不严,导致相关治理工作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存在拖拉散漫、前松后紧的情况,水污染防治工作总体比较被动”的问题。

    二、整改目标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厅党组书记、厅长是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至少每季度在厅党组会上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组织领导、调查研究和决策部署;重大环境保护政策列入厅党组中心组学习议题。其他有关厅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职责。自2019年起,每年制定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措施,经厅党组研究后,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备案,并在厅网站向社会公开。本整改方案在厅网站向社会公开。

    (二)成立领导小组。针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水环境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成立由厅党组书记、厅长任组长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水环境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专题研究整改重点问题和重大事项,确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取得实效。针对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明确厅有关处室、单位和地方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要求,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推进情况(2019年1月10日前,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落实情况)。

    (三)建立工作机制。厅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水环境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厅相关处室要完善工作机制,紧密结合国家和自治区对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分年度理清污染治理的重点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工作落实。加强对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落实环境保护重大政策、整改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监督检查,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水环境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实行月调度指导、季通报分析、年考核总结,主动协调,及时对接,督促指导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三、整改措施

    (一)立说立改,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一是厅党组高度重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问题整改工作,切实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及时研究制定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水环境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宁建(党)发〔2018〕57号),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确保全面完成整改工作,并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备案。二是成立由厅党组书记、厅长任组长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水环境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专题研究整改重点问题和重大事项,确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取得实效。三是严格对标中央和自治区要求,以住建厅党组文件正式印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宁建党发〔2019〕29号),要求各市县把尚未办结的转办件和2017年未完成问题的整改任务一并纳入整改范畴,切实抓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和配合的各项整改任务落实,逐项细化、实化整改具体措施。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全面完成。一是做好顶层设计。制定印发《宁夏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专项规划》,联合自治区发改委组织编制《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并完成中期评估。研究制定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水环境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二是开展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会同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全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督促各地做好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储备工作2019-2020年争取各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中央补助资金2.86亿元,支持固原市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中卫市长城街老旧集污管网改造、隆德县城北片区排污管网配套设施建设等项目建设。指导各市科学确定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工作目标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备案。三是强化督查考核。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检查评分办法(试行)》将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同部署、同督查、同考核,每季度通报一次运行管理情况,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规范化管理考核,并将结果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抄送市、县人民政府,推动各地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截止目前,全区正常运转城市公共供水厂43座,供水能力达到228.2万立方米/日,城市供水普及率由2016年的94.67%提高到98.33%。加强城市节水工作,指导市县加强管网漏损管控,加大老旧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推行分区计量管理及压力优化调控,不断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截至2019年底,我区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为7.49%,提前达到“水十条”要求。截止目前,正式投入运行的33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部实现一级A排放标准。2019年,全区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为34754.26万立方米,污水处理总量为33311.57万立方米,设市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95.83%。在住房城乡建设部2018年第四季度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通报中,我区综合排名位列全国第3名、西北分区第1名,银川市位列全国36个重点城市第2名、西北分区第1名。

    (三)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成效明显。一是制定攻坚战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会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分工方案》,进一步明确黑臭水体治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以及各地各相关部门的任务分工。二是持续开展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借鉴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经验,会同生态环境厅对各市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倒逼各地加快补齐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短板,提升水污染防治水平。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各市举一反三,迅速整改,进一步压实“河长制”责任,加大巡河监管力度和频次,确保类似问题不反弹。三是强化黑臭水体治理措施。四个地级城市共排查封堵黑臭水体排污口53个,其中银川市20个、吴忠市19个、固原市7个、中卫市7个,杜绝污水直排、溢流入河。加大内源治理和水质监测,持续开展黑臭水体清淤疏浚和垃圾清理工程,合理进行活水保质,减少内源污染。定期开展水质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各市黑臭水体治理四项判别指标总均值均满足消除黑臭水体要求四是以“河湖长制”为重点,建立健全黑臭水体整治长效机制。落实黑臭水体“河湖长制”,各市均按照河湖长制要求,明确每条黑臭水体管理的责任人和治理期限,完善河长制档案资料,落实河长制相关制度。各级河长按照职责,定期巡河,建立健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将黑臭水体长效管理分级落实到每一级河长。扎实开展“清四乱”专项行动。持续实施以清理整治河湖“乱建乱占、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突出问题为主要内容的“清河专项行动”,排查河湖新“四乱”问题,一大批长期影响黑臭水体等河湖环境的“老大难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和解决,河湖环境明显改善。截至目前,全区13条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全部完成,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要求开展了整治效果评估,第三方机构调查公众满意率均达到90%以上,实现了“初见成效”整治目标。在2018年全国黑臭水体整治专项督查70个重点城市中,有9个城市全部完成任务,我区接受督查的银川市、吴忠市顺利通过专项督查并位列其中,受到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充分肯定,全面提升黑臭水体整治成效,真正实现长制久清。

   (四)海绵城市建设稳步推进。2017年12月,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编制了《宁夏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宁夏海绵城市建设案例图解手册》,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度海绵城市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截至2020年5月,固原市海绵城市建设工安排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河道清淤、截污纳管等项目129个,其中属于海绵城市试点项目库项目123个,近期新建设非项目库项目6个,已完工110个,在建19个,建成区海绵建设率达到56.7%,实现了区域整体治理。截至2020年6月底,7个设市城市累计建成并达到海绵城市要求的面积为123.62平方公里,占全区设市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例为24.95%。

   四、验收意见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要求,自治区住建厅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十三项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组主要采取调阅档案资料等方式进行。经核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水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第十三项整改任务各项措施已全部落实到位,达到了整改目标,同意验收。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21年10月20日至10月26日,共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

联系电话:0951-5054878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文化西街6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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