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建函〔2021〕341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
现将《黑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绩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29日
黑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绩效评价办法
为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改造精品化,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现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定义
本办法所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改造全过程、改造成效及群众满意度进行客观公正评价。
二、评价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15号)等文件。
三、评价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绩效目标,通过实施绩效评价,督促各地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坚持建管并重,加强长效治理,强化过程管控,评价改造成效;坚持群众充分参与,不断提升老旧小区改造群众满意度。
四、评价内容
(一)评价范围
全省本年度纳入中央补助支持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二)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4项:包括项目决策管理、组织实施管理、改造成效、综合效果管理。
二级指标7项: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开工、过程管控、资金管理、日常管理、项目完工、社会效益;每个二级指标分解为若干项评价内容,省住建厅根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政策和年度实施要求,视工作情况于每年4月底前对二级指标具体内容进行调整完善。
评价内容7类22项:
1.项目申报包括征求居民意见、落实居民出资、组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确定改造后物业管理模式4项评价内容。
2.项目开工包括年度计划改造项目开工率、年度计划改造户数开工率、年度计划改造面积开工率、年度计划改造栋数开工率4项评价内容。
3.过程管控包括项目设计、项目招投标、质量安全3项评价内容。
4.资金管理包括国家、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1项评价内容。
5.日常管理包括信息报送、属地政府重视程度及落实力度、管理创新3项评价内容。
6.项目完工包括改造小区计划项目完成率、改造户数计划完成率、改造面积计划完成率、改造楼栋计划完成率4项评价内容。
7.社会效益包括群众满意度、主动宣传、信访投诉问题处置3项评价内容。
五、评价等级
绩效评价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按得分的高低依次分为优秀(S≥90)、良好(90>S≥80)、合格(80>S≥60)、差(S<60)四个等级。
六、评价实施
(一)评价方式
绩效评价工作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由省住建厅统一组织,各市(地)、县(市、区)分级实施。
(二)评价程序
绩效评价工作分为县(市、区)自评、市(地)复查、省级复核3个步骤。
1.县(市、区)自评。各县(市、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本年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评价工作,具备条件的可视情况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评价实施部门应对辖区内全部改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内业全部核查,形成评价报告,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绩效评价报告(加盖公章)上报各市(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县(市、区)级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评价结论、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
县(市、区)级评分依据至少包括以下要件:属地政府制定相关文件(政府会议纪要)、民意征求表、居民出资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备案表、物业合同、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施工内业资料、日常调度报表、资金使用证明、群众满意度调查表、新闻报道稿等。
2.市(地)复查。各市(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管部门对所辖各县(市、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及资料复查,可采取分组自查、组织所辖县(市、区)交叉复查、聘请第三方机构等形式。
(1)现场复查。市(地)本年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总数≧100个的,市(地)级评价复查部门按不少于总数30%比例进行现场复查,抽查项目应覆盖所辖全部县(市、区);市(地)本年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总数<100个的,按不少于总数50%现场复查。
(2)资料复查。市(地)级评价复查部门对下级报送的评价资料100%检查,发现缺少必要内容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及时纠正。
各市(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管部门应结合现场检查和资料复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得出评价结论,并形成全市(地)整体评定情况报告(加盖公章),每年11月15日前将市(地)级评定报告及各县(市、区)绩效评价报告、评价依据报省住建厅。
市(地)评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绩效情况、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对县(市、区)管理情况、评价结论、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
市(地)自评得分=所属各县(市、区)评分之和÷所属县(市、区)个数
3.省级复核。省住建厅组成评价组,赴各市(地)现场检查复核。每个市(地)至少抽查复核1个区和1个县(市),每个被抽查的县(市、区)至少复核2个项目。
省住建厅根据现场复核情况、各级评定、评价报告及调研暗访、信息报送等综合情况,对各地评价成绩进行核实修正,形成全省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报告全省通报。
七、评价管理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绩效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定一次,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对各市(地)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确定下一年度计划任务的重要依据。
(一)评价结果为“优秀”。省住建厅将积极向住建部、新闻媒体推送先进经验、典型做法;下一年度改造计划提高至规划任务量120%安排。
(二)评价为“良好”。下一年度改造计划按规划任务量100%安排。
(三)评价为“合格”。省住建厅进行专项督导调研,下一年度改造计划压缩至规划任务量的80%。
(四)评价为“差”。省住建厅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存在问题;下一年度改造计划压缩至规划任务量的60%;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增加督导、检查频次。
(五)有以下加分项情况的,在省级修正后总分值上予以加分。
1.本地多方出资占改造项目资金比例高或多方出资项目占改造项目数比例高(2分);
2.推进全过程咨询和工程总承包模式进展快、效果好,并形成可复制经验的(2分);
3.获得国家级媒体推广先进经验的(1次得3分,2次及以上得5分);
4.在省级媒体刊登经验做法和成效的(2次以内得1分,多次3分)。
(六)有以下差评项情况之一的,直接评价为“差”。
1.伪造相关要件和评价材料,故意弄虚作假的;
2.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发生“较大”等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3.无故拖延省住建厅约谈、督办整改事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4.漠视群众合理诉求,引发重大舆情或群访群诉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各级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管部门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本地区的绩效评价结果;省住建厅以通报形式向各市(地)政府(行署)反馈绩效评价情况,并在黑龙江建设网或媒体公布评价结果。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含黑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绩效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