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以及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督促做好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期间全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做好近期重大会议活动有关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决定自2021年11月下旬开始,组织开展2021年第二次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项目实地核查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区内外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我区行政范围内承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二、核查范围
本次核查范围为全区14个设区市,每个设区市抽查2-3家企业,每家企业至少抽查1个在建项目。重点抽查2021年以来发生过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监理企业和在建项目,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试点后我厅审批通过的企业。
三、核查内容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参建各方贯彻落实我厅《关于切实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坚决遏制事故多发频发态势的通知》(桂建管〔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十九届六中全会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期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21〕23号)情况。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量(检)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是否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20〕30号)要求录入“桂建通”平台,重点通过“桂建通”平台核查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已录入。
(三)项目管理人员信息是否录入“桂建云”平台,注册人员信息是否在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中显示。
(四)在建项目施工、监理现场管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按照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员,相关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重点抽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到岗履职等情况。
(五)在建项目建设单位是否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六)在建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四、核查方式
(一)被核查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请于11月25日15:30-18:00将附件2《广西在建房建市政工程项目信息一览表》提交至广西建设大厦1507室。
(二)本次核查分为厅本级核查和各市核查两个层级。实地核查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在受检企业提交的《广西在建房建市政工程项目信息一览表》中随机抽取项目,厅本级未核查到的企业,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核查组自行开展核查。我厅核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并督促辖区内被核查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准备核查所需材料,按时提交至核查地点。请各市于11月23日前报送1名联络员信息(详见附件3)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二)实地核查时,请受检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知受检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到现场配合核查组开展工作,并请安排1名同志随同核查组一同开展核查。
(三)对实地核查发现的问题,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当场下发整改通知单,对符合停工处置标准情形的项目将下发停工整改建议书,对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将现场进行笔录并报送我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整改期间,企业报送整改材料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整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加盖公章并报送至我厅复核。
(五)市本级核查工作结束后,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核查结果于12月15日前报送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整改期结束后,我厅将对核查整改情况进行公告,并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或无故不接受核查的企业以及拒不整改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六)核查组人员开展工作时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以上未尽事宜,可及时联系核查工作联系人:黄翔、邓焕德;联系电话:0771-2368392、2260119;邮箱:gxjstjgc@126.com。
附件:⒈实地核查受检企业名单
⒉ 广西在建房建市政工程项目信息一览表
⒊ 各市联络员信息表
⒋ 有关核查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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