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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2-01来源:广东省住建厅-公示公告

被处罚人:深圳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7703105586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香山街社区文昌南街8号东部工业区B3栋606、602

  2021年6月23日,江苏省启东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对被处罚人施工的中成高端医疗器械产业基地项目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项目3号楼8-9/C-D轴预留升降梯部位三层板实际支模高度12.45米,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且三层板已浇筑完成,但现场未能提供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现场搭设了落地卸料平台,但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公司审批,且内容均为抄袭,与实际严重不符。以上事实有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议暂扣深圳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函》(苏建函质安〔2021〕349号)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1年8月20日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1〕36号),被处罚人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经研究,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不能推翻其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的违法事实。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人依法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1年12月2日至12月31日。

  被处罚人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被处罚人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传真: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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