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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30来源:天津市住建委-政策解读

    一、哪些项目需纳入预售资金监管?

答:本市除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还迁安置住房或购房人无需向开发企业支付房价款的项目外,凡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均应纳入资金监管范围。

二、非住宅项目是否需要资金监管?

答:非住宅项目也需要纳入预售资金监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进度节点提取监管资金。

三、纳入监管账户的预售资金包括哪些?

答: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建立监管账户?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时,应当选择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销售许可申请对应账户的原则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目前,全市有35家合作商业银行均可办理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开发企业可自行选择。

五、购房人应该如何交款,才能保证自身合法权益

答: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购房人交款前一定要查看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预售资金监管开户证明,确认监管账户账号后,可选择通过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网银转账等方式将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并及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六、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买卖合同或取消缴款通知书的,如何取回房款?

答:本着便民服务、让信息多跑路,让人员少跑腿的原则,针对购房人已将房款交入监管账户,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一致,不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协助购房人通过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办理取消缴款通知书业务,无需到监管部门办理。同时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尽快取回房款,《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将房款退还给购房人。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提取预售资金?

答:预售资金的提取主要包括监管资金以外资金提取以及监管资金提取两部分。

每笔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资金监管机构通过监管系统计算出监管资金额度并实施全程全额监管,本着监管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有关建设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提取全程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等资金使用节点申请拨付监管资金。

八、监管项目何时可以申请解除监管?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可申请解除监管,资金监管机构2个工作日内完成解除监管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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