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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4来源:甘肃省住建厅-厅发文件

甘建服〔2021385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全省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建设工程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1231日至202212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1231日,资质有效期将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无需申请资质延续。

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结合《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六稳”“六保”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甘建服〔2020212号)有关要求,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19111日至202212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1231日,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无需申请资质延续。

三、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1231日至202212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1231日,资质有效期将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无需申请资质延续。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二级企业资质,结合《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六稳”“六保”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甘建服〔2020212号)有关要求,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19111日以后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无需申请资质延续。

六、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适用本通知,其资质证书有效期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房〔202165号)有关要求执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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