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经研究,决定对《河北省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改〔2019〕6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受到的表彰奖励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信息。”
二、第九条修改为:“信用中国网站发布的列入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依法限制参加依法必须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文件附件《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计分标准》作相应修改。
四、文件有效期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
《河北省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据此修改后重新发布。
附件:1.河北省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2.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计分标准(2019修订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