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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2-28来源:天津市住建委-通知公告

一、本次修订《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我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始终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在规范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安全,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次修订目的:一是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调整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现行监管模式;二是取消强制资金监管的要求,赋予房屋交易双方自由选择权;三是将商业银行作为房屋交易资金托管主体,充分发挥银行个性化服务效能;四是强化托管银行责任

二、新《办法》体现了什么创新点?

答:新《办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要求,其创新点具体反映在四个方面:

1.调整交易资金监管模式。将政府部门作为监管主体的全程全额资金监管模式,调整为政府部门作为监管主体、银行作为托管主体的资金托管模式。

2.强化对托管银行准入退出管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托管银行,资金监管机构与托管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并定期对托管银行进行考核,对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按照约定解除委托监管协议。

3.赋予交易当事人自由选择权。从满足群众实际需求出发,将原来的以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全额资金监管模式调整为交易当事人自愿选择是否接受资金托管服务。

4.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责任。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等相关责任,进一步规范了存量房屋交易行为。

三、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原则是什么?

答: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实行政府监督、银行托管的模式,遵循自愿选择、无偿服务的原则。

四、我市的监管主体及职责分工是什么?

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区住房建设委根据委托负责本辖区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日常管理工作。

天津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负责本市除滨海新区之外区域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日常工作。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滨海新区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日常工作。

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负责推送存量房屋转移登记中涉及交易资金监管的相关信息。

五、监管资金范围是什么?

答:《办法》所称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屋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的房价款,包括自有交易资金和贷款资金。自有交易资金是指一次性付款的全部房价款或贷款付款的首付款。

六、怎么办理托管资金业务呢?

答:交易当事人自愿选择是否接受托管银行资金托管服务,接受托管服务的,交易当事人自行选择托管银行并签订《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托管协议》,由托管银行实施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买受人需办理银行贷款的,贷款资金由贷款银行依据托管协议支付至出卖人收款账户。

七、银行与交易当事人签订的托管协议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托管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交易当事人身份信息及托管银行的名称;

2.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编号、房屋坐落地点;

3.交易当事人账户名称、账号;

4.资金托管期限;

5.托管资金范围;

6.托管资金收存、支付及解除托管退款约定;

7.托管资金孳息约定;

8.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方式。

八、交易当事人可以放弃资金托管服务吗?

答:交易双方选择自愿放弃资金托管服务的,应当签署自愿放弃资金托管服务确认书。交易双方对未纳入托管的交易资金自行承担相应的资金风险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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