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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07来源:宁夏自治区住建厅-公示公告

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法律规范,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厅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工作研提意见,并于325日前将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


联系人及电话:王志广  0951-5031692(兼传真)

电子邮箱:nxxfjgc@163.com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34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既有建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保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既有建筑改造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历史文物建筑、村民自建住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是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已建成并依规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

第四条 既有建筑改造包括建筑装修、建筑整体改造和建筑局部改造。

建筑装修:含建筑内部装修和外部装修。建筑内部装修是指不改变原设计使用功能,不改动主要结构、承重墙,不改变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疏散楼梯等,为满足使用需求,仅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建筑外装修是指对建筑物外立面装饰、外墙保温材料、外门窗等进行改变。

建筑整体改造:指整幢建筑地上、地上与地下局部或地上与地下全部同时进行的改造。

建筑局部改造:指部分楼层改造和部分楼层局部改造。

第五条  既有建筑改造坚持不得降低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在执行现行标准下力求改善的原则。

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是指原建筑设计或最后一次改造设计审查时执行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水平。

第六条  以下既有建筑改造,不予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改变用途的;

2、利用违章建筑或建筑的违章搭建部分进行改造使用的;

3、违法进行外扩建筑外墙等改变既有建筑规模和空间的;

第七条 既有建筑改造改变原建筑规划条件的,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依法依规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

第八条 既有建筑室内装修改造工程涉及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的,以及已建成20年及以上的建筑、改变使用功能的,改造实施主体应当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同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安全技术评定,需要对建筑进行安全鉴定的由改造实施主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鉴定结果作为设计单位进行建筑安全技术评定的依据,确保既有建筑结构安全可控。

第九条 建筑内部装修不改变使用功能和原消防设施的,严格执行现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外,其他不低于原消防设计标准;改变使用功能和原消防设施的,应同时参照整体改造或局部改造的有关条文执行。外部装修不得降低原消防设计安全水平,且应满足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对低风险且规模较小的简易装修工程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列入清单的项目,采取简易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建筑整体改造中,改变原建筑功能或工业建筑改为民用建筑的,执行现行标准。建筑功能未改变的,除下列内容可采用原标准外,其他执行现行标准:

1、改造建筑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2、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设置要求;

3、疏散楼梯总净宽;

4、消防水泵、稳压系统及电气控制;

5、消防电梯停靠楼层;

6、建筑原防排烟系统,改造后继续使用的原送风、排烟竖井。

第十一条 建筑整体改造中,改造建筑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标准的,应在防火间距不足的改造建筑相邻面外墙设防火墙、甲级防火门、窗等防火加强措施。

第十二条 建筑局部改造中,未改变原功能的,改造区域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距离、所用材料应执行现行标准,其他内容可采用原标准。局部改造不得影响非改造部分的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 建筑局部改造中,改变功能的,除下列内容可采用原标准外,其他执行现行标准: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部固定窗;

2、满足局部应用系统设计流量的室内消火栓系统;

3、消防水池容积计算和消防水泵、稳压系统及电气控制;

4、改造后继续使用的原送风、排烟竖井;

5、消火栓泵控制方式;

6、新增的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电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消防联动控制方式;

7、供配电系统型式和控制方式,不包括新增和改造的电气消防设备。

第十四条 改造区域内的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系统、消防与非消防电线电缆选型与敷设应满足现行设计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 宁夏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制定《宁夏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导则》,指导全区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现行管理办法及规范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61日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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