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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双随机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08来源:青海省住建厅-通知公告

青建工〔2022〕8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部署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的通知》《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全省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持续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招投标市场秩序,整治行业乱点乱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经研究决定,在我省范围


内开展2022年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双随机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检查方式

采取企业自查、县级检查、市(州)抽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同期对各地进行督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济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2021年以来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100%检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对各县(市、区)在建工程抽查率不低于1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将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和代理项目开展检查。

三、检查时间

  2022年4月,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四、检查内容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时,相关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具体有:项目标段划分是否合理,有无肢解发包行为,是否存在规避招标、公开招标转邀请招标的行为;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资格审查方法、评标办法等设置是否具有明显倾向性,是否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应当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按相关要求公示、公告;对发生的异议,代理机构是否依法受理、及时核查、回复;招标投标档案资料是否齐全;是否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等。

(二)投标人是否存在《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处理办法》第二章中列举的串通投标、挂靠、借用资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涉及招投标领城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三)评标专家是否依法履职,相关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工作部署,把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列入党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主动深入一线,认真梳理研判,集中用力,攻坚克难,在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线索上抓出成效。

依法严肃惩处各级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对检查中敷衍了事、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动态监管。要将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承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与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质量安全监管、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信用联合惩戒。

)加强部门协同。继续强化部门协作,健全与政法机关协同联动,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违法线索,依据《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处理办法》关于“双向移送”的规定,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侦办,确保对行业乱象打早打小、露头就打。

(四)健全长效机制。通过此次双随机检查,将打击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等违法行为与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资质资格管理、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有机结合,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完善信息报送制度,着力健全建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五)及时总结上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此次双随机检查工作作为工程建设领域整治的重要内容,建立台账,及时汇总,并按照《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21〕290号)要求,报送相关统计表和书面总结。

 

投诉举报邮箱:qhszjtztbjg@163.com

投诉举报电话(传真):0971-6155517、0971-6146533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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