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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既有建筑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判断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1来源:黑龙江省住建厅-行业管理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

  现将《黑龙江省既有建筑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判断工作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10日

  

 

黑龙江省既有建筑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判断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条 为准确判断、及时消除既有房屋建筑(以下简称既有建筑)重大结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重大结构安全隐患,是指既有建筑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结构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既有建筑结构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判断。

  各地、各部门及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可参照本指南判断既有建筑是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

  第四条 对既有建筑进行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时,应重点排查房屋建设场地安全隐患、结构体系及构件安全隐患、房屋改造情况及用途改变情况等。

  第五条 场地安全隐患排查时,排查结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断为重大安全隐患:

  (一)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区域或地段的房屋;

  (二)自然边坡、人工支护边坡顶面已经出现明显裂缝(裂缝宽度大于10mm)或变形,或深基坑支护结构已出现过大变形时,位于坡顶的房屋。

  第六条 主体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时,排查结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断为重大安全隐患:

  (一)地基基础方面。

  1. 地基出现不稳定现象,如产生明显滑移,并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或有继续滑动迹象的情形;

  2. 地基基础产生严重不均匀沉降,导致砌体结构房屋上部承重墙体出现单条宽度大于10mm以上沉降裂缝,或产生最大裂缝宽度大于5mm的多条平行沉降裂缝;或承重墙体产生肉眼可见明显倾斜;或混凝土梁柱多处(不少于3条)出现2mm以上宽度裂缝;或房屋的开裂损坏趋势仍在发展等情形。

  (二)上部结构体系方面。

  1. 存在上部墙体不落地、悬挑式转换梁、砌体与轻钢结构混搭、120mm厚砖墙承重等结构体系混乱、结构传力路线不明确情形的自改自建房屋;

  2. 排架结构或门式刚架结构等工业与民用建筑,存在支撑系统缺失、不完整或不规范,导致主体结构产生明显倾斜等情形。

  (三)上部结构构件或附属构件方面。

  1. 砌体结构承重墙出现缝宽大于1mm、缝长超过层高1/2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或纵横墙连接部位出现竖向贯通裂缝;或大跨度梁下墙体出现外侧水平裂缝或砌体局部受压裂缝;或墙体倾斜影响整体性等情形;

  2. 砌体结构外承重墙严重风化、剥落,剥蚀厚度超过墙体厚度1/3的情形;

  3. 混凝土结构梁、柱表面严重剥蚀、开裂,钢筋锈蚀,有随时断裂或失效的危险;或梁产生明显下挠变形,且受拉区裂缝宽度大于1mm;或柱因受压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落,主筋外露锈蚀;或柱一侧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1mm,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锈蚀等情形;

  4. 钢结构构件(柱、梁、屋架等)严重锈蚀,有断裂或失效的危险;或连接节点焊缝拉开或有明显缺陷、螺栓松动,节点或杆件发生严重变形或损坏;或钢结构受力构件截面尺寸严重偏小,遭遇暴雪、大风时有倒塌风险等情形;

  5. 承重木构件(木柱、木梁、木屋架、木檩)严重腐朽或受虫蛀,有随时断裂或失效、影响结构整体性或造成竖向构件歪闪倾斜等危险情形;

  6. 建筑物外表面幕墙系统、装饰线脚、附属构件、外挂设施设备,屋顶女儿墙、烟囱等附属物有肉眼可见明显变形、损伤,随时可能断裂或脱落等危险情形。

  第七条 改造情况及用途改变情况排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断为重大安全隐患:

  (一)擅自拆改主体承重结构,如在多道承重墙上或单道底框结构抗震墙上增设较大洞口;或较大幅度扩大洞口尺寸;或上下洞口不对位或私自进行过加层(含增设夹层)改造;或开挖地下空间等情形;

  (二)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或在原楼面、屋面上擅自增设大量隔墙、堆载,或其他原因导致楼面、屋面梁板出现明显开裂、弯曲变形等情形。

  第八条 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严重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应判断为重大结构安全隐患。

  第九条 经判断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其产权人(使用人)或主管部门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十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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