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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39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5-13来源:黑龙江省住建厅-行业管理

  黑建函〔2022〕113号

 

周德生委员(第一提案人):

  您和葛江华等委员提出的《关于对居民小区业主自治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职责的建议》第399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省已出台《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条例》赋予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职责,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组织、协调、指导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同时,明确了社区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具体工作。

  二、《条例》明确了业主大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需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无欠缴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具备履行职责的相应时间,本人、配偶以及直系血亲与物业企业无利益关系等条件;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应履行的职责、改选条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条件、禁止行为及违规罚则等。从源头上净化业主委员会队伍,使其能够以积极向上的态度参与物业管理活动,更好的为业主服务。

  三、《条例》确定了在业主大会无法成立或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承担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四、《条例》规定,除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以及聘用专职人员的薪酬,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或者由全体业主分摊,具体办法和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五、住宅小区门禁卡发放和监控设备管理使用、维修维护等服务应由物业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进行监督。

  下一步,我厅将指导各地物业主管部门落实《条例》规定,结合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对违规物业企业加大查处力度,督促物业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义务,维护好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物业服务行业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多提宝贵意见!

  承 办 人:赵岳

  联系电话:0451-53630615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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